山东明年起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明年起,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提取比例。其中,黄金、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计算交纳。同时,山东还进一步扩大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根据《通知》,山东对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四类标准执行具体收取比例。其中,黄金、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5%计算交纳;钢铁、机械等一般竞争性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0%计算交纳;监狱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定额上交;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对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按以上分类执行。
《通知》还要求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4年起,将除文化企业以外的所有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2014年收缴新纳入企业的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通知》表示,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是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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