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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猥亵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11月15日 14:40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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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校园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猥亵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0月24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说。

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

意见考虑校园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在校园或者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责任编辑:郝锦伟] 标签:年以上有期徒刑 校园 年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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