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猥亵儿童案超七成是熟人所为 留守儿童受害多
原标题:猥亵儿童案超七成是熟人所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强调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我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一些特点。法官介绍,未成年被性侵案多是熟人在家中、上下学途中等隐蔽场所作案。另外,由于性保护教育不到位,儿童被侵害后不敢发声,不少案件是父母帮孩子洗澡时,发现身体有异样才报了警。
留守儿童受害比例较高
近年来,我省各地确有性侵幼女案件发生,以猥亵儿童案件为例,201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猥亵儿童案件近百件;2012年上升三成左右;今年1-9月份受理此类案件近百件。
据省内一此类犯罪发案较多的市法院统计,今年1至8月份,该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强奸罪有15人,猥亵儿童罪有5人。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年龄集中在4岁至17岁之间,14岁以下的多为女性。案件常发于校园、网吧及周边、上下学途中、家中等隐蔽场所,监护人缺失的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遭受此类犯罪的比率较高。
以201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为例,2005年至2011年间,某村村民华某先后针对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行为12起,奸淫20人,既遂9人,未遂11人。被害幼女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只有7岁。其作案地点多选择在农村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途中。尤其在农村,人少,道路空旷,上下学也少有家长接送,许多犯罪分子正是盯住了这个空子。
熟人犯罪中,多次施害严重
从罪犯情况看,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人涉及到诸多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群体。2012年至今年5月,猥亵儿童罪的罪犯中,农民占全部罪犯的51.8%;无业人员占20.1%。
我省某市中院统计也显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全部是农村籍,其中未成年人有7人,成年人有13人。从学历来看,均是中学文化程度以下学历。
这类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引起舆论强烈关注,我省个别地区也存在这一现象,如我省某市2008年曾有一名老师强奸了7名女生,女生大多在七八岁,最终,这名罪犯被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另外,对于强奸未成年人和猥亵儿童犯罪,主要是熟人犯罪,多次施害严重。在猥亵儿童案件中,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不少是被害人的远亲,利用夏天女孩穿着较少、无人监护的条件,在自己住所附近实施犯罪。
犯罪常伴恐吓诱骗,有些案件起于网络交友
此类案件发生与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弱有很大关系,“受害儿童年龄小,没有防备心理,容易受到哄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分析说。在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华某几乎每次作案前都是先与女生主动搭讪,比如问“这是谁家的树”、“谁踩了我家的麦子”、“这是哪里”,或者让她们帮忙踩摩托车油门等,以此套近乎,进而实施犯罪。
还有些此类犯罪起于早恋、网络聊天交友等方式,被告人与被害人先进行交往,从而实施强奸犯罪。
家庭和学校的性保护教育滞后、监管不力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很多儿童没有这方面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遇到这类事情产生恐惧,另外对生理知识缺乏,被侵害后出于羞愧也不敢跟家长和老师说。”谢萍介绍。不少是父母帮助受害儿童洗澡时,发现身体有异样才报了警。
“这类犯罪往往伴有恐吓、诱骗,犯罪过程中可能伴有暴力”,谢萍分析,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力度,提醒孩子对陌生人谨慎一些,即使在与犯罪分子面对面的危险情形下,也要随机应变,想办法逃脱。
案件被害人未成年
拟全纳入少年法庭
为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身心进行保护,谢萍介绍,下一步,省高院将建议全省法院把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案件全部纳入少年法庭审理。
据悉,目前我省过半以上法院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但是受案范围由各法院自己定,有的把未成年人是受害人的案件纳入少年法庭,有的没有。“下一步如果有条件的话,将全部纳入少审法庭。”谢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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