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民意 渗井排污罚50万
原标题:油烟扰民小店2万大店5万 露天烧烤初犯500最高5万
昨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其官网公布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看到,此基准分为11个类别,共有198项,根据违法程度不同,罚金从百元至百万元不等。市民如果对这些处罚基准有意见或建议,可将意见表填好后,发送邮件至sdhbtzfc@163.com。也可以拨打电话0531-66226650、0531-66226652或提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特大水污染事故 责任人罚薪半年
意见稿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记者注意到,造成水污染事故后,不仅要对责任企业进行处罚,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发生较大水污染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30%的罚款。以此类推,重大水污染事故罚款40%,特大水污染事故,罚款50%。
油烟扰民 按营业面积处罚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意见稿中分为违法程度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对于特别严重的,取消五十万元罚款的限制,按照直接损失的50%计算罚款。
对于此前一直备受关注的“油烟扰民”,意见稿中列出了明确处罚规定,“违反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根据营业面积不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两万元罚款,而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提出了对露天烧烤的处罚标准。“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当事人初犯处500元罚款,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则要处5万元罚款。”
利用渗井排放有毒废水 最高可罚50万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0%以内的处以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当事人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30万元罚款,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100万元罚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造成环境危害的处5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固体废物污染 最高可罚100万
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中,对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一般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处1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以及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于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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