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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安排扶持资金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2013年11月07日 15:40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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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山东省出台了《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决定自2014年起,连续5年,每年从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建立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一是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2013年底前省级小额担保基金增加到5亿元,将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至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二是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大幅提高职业培训补贴省级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提高到350元/人、400元/人、45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提高至800元/人。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企业定额培训补贴提高至80%。支持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培养深造。积极支持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开展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对不向社会输出失业人员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是加强就业载体建设。每年认定20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启动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对国家级创业城市、省级创业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积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创业 就业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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