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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猥亵幼女等行为

原标题:最高法: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猥亵幼女等行为

【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意见》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后顾之忧而选择一味容忍,以致受到更大的伤害。

【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未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绝对保护】《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以及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进行性侵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七种情节从重处罚(一)】: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七种情节从重处罚(二)】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要求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

【从严控制缓刑适用】《意见》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等场所。

 

【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办案时避免驾驶警车和穿制服】《意见》还要求,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意见》特别强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意见》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意见》强化了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进展的告知义务及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明确被告人赔偿责任范围】明确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支持精神康复医疗费】康复治疗费用包括进行身体和精神诊治所支出的费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害人最大的伤害是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不同于精神抚慰金,该部分医疗费用有证据证实并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意见》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意见》要求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责任编辑:丁丽丽] 标签:意见 猥亵犯罪 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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