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一审被判6年 未当庭表示上诉(图)
律师认为量刑过重
在庭外,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情绪很激动,他向记者表示:法院说已经轻判,但他认为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决属于从重的判决结果。律师还表示,认定事实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没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抢手中的鞭炮。
冀兄称不服判决
冀中星的哥哥从法庭走出,向记者表示不满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
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
关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回顾
冀中星,1979年12月1日生,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冀庄村人。
2013年7月20日,自称遭东莞治安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传单到首都机场欲反映诉求时引爆,导致案发。
8月29日,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法院当日进行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此案。
9月17日上午,该案在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冀中星在当日庭审中称,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的,认为自己是过失行为。其携带的爆炸物是自制的。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自己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其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公诉人认为,冀中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客观结果看,爆炸物具有杀伤力,爆炸地点在重点公共场所,且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主观上,冀中星明知携带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放任结果发生,危害性较大,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责。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这一焦点问题,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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