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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错误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赔33万余元

2013年10月10日 14:24
来源:中新网 作者:陶拴科郭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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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医院手术错误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赔33万

中新网乌鲁木齐10月10日电(陶拴科 郭新霞)去年4月2日,因下腹部疼痛的姚蓉去和田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该医院诊断为”阑尾炎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并于次日安排进行手术治疗,治疗过程中,医生未进行阑尾手术,却做了畸胎瘤手术,四天后,患者姚蓉因多功能脏器衰竭死亡,和田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和田县人民医院应当向姚蓉家属赔偿33.5万余元。

2012年4月2日,正在和田市郊家里喂狗的姚蓉感觉下腹疼痛难忍,当晚在儿子陪同下住进了和田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为“阑尾穿孔、弥漫性腹膜炎”。次日,医院就安排了姚蓉的手术。

“两个多小时后,妈妈出来了,医生告诉我们,母亲的手术很成功。”姚蓉的儿子姚啸东回忆。

手术后的姚蓉进入观察期,但几个小时过去了,姚蓉的病情不但没减反而疼痛加剧,医院此后进行了多次抢救,但终因回天乏术,于4月6日因“感染性休克、多功能脏器衰竭”死亡。

母亲去世后,姚啸东难以接受事实,便向医院讨说法。但终因证据缺失说不清楚死亡原因。姚啸东在咨询了法律界有关人士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今年3月,和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姚啸东提出了让和田县人民医院索赔67万余元的赔偿额度;而被告和田县人民医院辩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未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陈述医院的诊疗事实,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书不予认可,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今年9月16日,和田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根据患者的情况治愈病患,保护患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故依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废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参照该鉴定书确定被告和田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80%计,被告和田县人民医院应当向原告赔偿335624元。(完)        

 
[责任编辑:史辉] 标签:患者 法院 姚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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