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林湾三亿元巨额非法集资事件调查
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工作组组长,但电话沟通多次,均未能如愿。
一个由公、检、法、财政局等多个部门抽调20多人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从2013年2月底到8月份,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眉县政府竟然没有一个可以对外、对债权人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那么,金融办张主任所谓的“县委县政府积极处理、方法得当、措施得力”的说法又从何体现呢?这种说辞难免让人生疑。也难怪,众多的受害群众不断地到县、市以及省上各级部门去上访,且频频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假日阳光酒店前台,记者顺便咨询服务员,工作组所在的301房间是一个套间,按长时间包房的标准,一天房价最低也在200元以上,一个月也就是6000元,半年下来光房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此大的开资,工作效率在哪里?
据了解,无论是位于宝鸡的万合国际项目,还是座落在眉县的美林湾项目,从实际情况来看,都是可以带来可观效益的优质楼盘项目。
万合国际位于宝鸡市一类繁华商业区,有12600平方米的黄金商铺,按同地段商铺销售情况一楼在4—5万每平米,2楼—4楼可卖到1万元每平米左右,按李万存本人的估算,此项目可带来2亿元左右的项目收益,其本人按股份亦可分到6—7千万元左右。
美林湾项目位于眉县美阳街西段,总占地面积350亩左右,一期建筑面积32万平米,商用房5万平方米,依李万存本人提供的《我的沉痛回忆》中计算,一期毛利在2.5亿元,本人应得利益3000余万,本利合计达5000万左右。
同时,按美林湾项目的合同约定,为促进销售,共同成立眉县祥园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由李万存主要负责当地的团购销售,按所售房产合同总额的2.45%为团购佣金。按李万存本人说法,销售提成中其亦可分到1400万左右,加上整个项目预期利润可达5400万,合计7000万左右,加上前期应得利益,总数在1.24亿元之多。
一个是前期投资仅4000万元,总收益2亿元,一个是前期投资1亿(实为8600万,前期预付1亿元,后完成土地征用,政府退还1400万元),预期收益超过20亿元,这么大回报的两个项目,按理来说,无论是投资人、股东、还是借贷人,都可以得到满意的回报,那么为什么会有文章前面出现的恶性事件呢?
据李万存本人讲:胡宏良认为我个人在利用美林湾这个项目在外面高额借贷,造成不好的影响,一心想把我从股东之中踢出去,最终达到独吞的目的。
但在记者调查中发现,不但但是李万存一个人以项目为由,在外面高息揽储,项目法定代表人胡宏良也存在高息借贷行为。为还清因投资眉县美林湾项目的高利贷,胡宏良在2012年7月,未经股东同意,便以未完工的宝鸡万合国际新城半成品工程作抵押,从长安银行贷款3600万,用以偿还高利贷本息。
另据知情人透露:胡宏良在2011年以眉县美林湾工程为借口,向李万存等三位股东提出用500万在眉县行贿以打开局面。胡宏良亲自实施此方案。首先找到吕兵(堪称眉县高人,已另案逮捕)分两次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给吕兵共计400万元,终将眉县的局面打开。
胡宏良作为万合国际新城和眉县美林湾两个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违法经营,且对股东李万存的非法集资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也让原本有着共同目标和利益的合伙人之间出现私心和分歧,最终闹成项目停工、股东利益受损,面临巨额债务和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导致广大群众的利益严重受到损害。
眉县县委、县政府在对李万存这一巨额集资案的处理中,能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足可见其重视程度,但在后期的调查、执行过程却显得颇为拖沓。事件每推迟一天处理,就意味着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毕竟这300多人的债权人当中,大部份人都是拿着自己的血汗钱,甚至是从亲戚朋友家中筹借而来的,一旦他们看不到希望,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童明慧律师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鉴于本案涉及群众人数众多,总额高达3亿元,李万存参股经营的宝鸡万合国际,眉县美林湾尚未销售或者正在建设之中,李万存的有效资产已严重的资不抵债的实际困难。对涉及如此众多民生、民难的案件,如何尽可能消除民生损害,从速民生善后和消除民间积怨应当是政府处理此类事件的主导方向。
文章坦言宝鸡万合国际,眉县美林湾“一个是前期投资仅4000万元,总收益2亿元,一个是前期投资1亿(实为8600万,前期预付1亿元,后完成土地征用,政府退还1400万元),预期收益超过20亿元,这么大回报的两个项目” ,李万存无虚构资金用途,恶意犯罪和诈骗、挥霍之行为。眉县县委、县政府能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足见其重视程度,但在后期的调查、执行和处理颇为拖沓,不利“从速民生善后和消除民间积怨”。如果冻结项目资产、扣押、拍卖公司资金,可以饮鸠止渴,有多少兑付多少,但亏空部分将全部由投资人自己承担,不如由政府出面促成两个项目的完成,造福当地百姓。
本案另一合伙人胡宏良作为该项目的法人,在未征得项目另一合伙人同意、且背着合伙人的情况下,私自将万合国际多层商业用房向银行抵押贷款,并用于偿还自己的高利贷款,是对另一合伙人严重的侵权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经济犯罪行为,应当追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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