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
10月9日上午,涉案金额达6000万元,涉及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的特大地沟油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成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各自获刑。该起案件是《中国食品安全法》颁布4年来,中国范围内涉及案值较大的一起地沟油案。图为法庭现场。盛茂摄
原标题:连云港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新华网南京10月9日电(记者朱国亮)江苏连云港特大制售地沟油案9日一审宣判,涉案康润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成奎被判处无期徒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王成奎以及公司另一股东李树圣在明知王佃生、蔡学飞等人提供的油料为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仍决定多次大量采购并加工为食用油,销售给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等地的117个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东海县王三粮油店。其中2011年康润公司销售“食用油”数额为人民币4634.85万余元,2012年销售“食用油”数额为1636.83万余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成奎等15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传果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王成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树圣等14人分别判处1年7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罚金;对李卫行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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