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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旅游者购物自由” 旅游法被“误读”

2013年10月01日 10:33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作者:潘林青 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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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误读”的旅游法:剥夺旅游者购物自由?

新华网山东频道10月1日新媒体专电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潘林青 叶婧

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实施,“重拳”治理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困扰旅游行业多年的“顽疾”,引发社会热议,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误读”:旅游法已“沦为”旅行社涨价依据?旅游者将被“剥夺”购物自由?……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旅游法“沦为”旅行社涨价依据?】“十一”假期前,不少打算外出旅游的人发现,线路报价比之前咨询的贵了不少。“旅游法不是保护我们的法律吗?怎么成了涨价的依据?”山东临沂市民马旭冉说。

记者采访发现,9月以来,确实有多条国内外旅游线路报价出现明显上涨。江西金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波告诉记者,以江西为例,国庆去港澳台、韩国、日本、东南亚等地的旅游线路,涨幅已经达到50%至100%。

“与其说这是‘涨价’,不如说是一种高性价比的‘回归’。”山东旅游规划设计院院长陈国忠认为,过去为了比拼报价低廉,旅行社不惜赔本报价,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多安排购物店等方式获得商家回扣,并没有给游客真正的“低价”。旅游法实施后,游客将更加明白消费,旅行社也将调整战略提高旅游舒适度,提高旅游质量。

【旅游者将被“剥夺”购物自由?】“旅游法限制了我的购物自由,我报团去巴黎就是为了购物的。”近日,一名网友的抱怨引发了不少人士共鸣,他们都担心旅游法实施后,将不再允许跟团购物。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北京华沛德全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靳春雷认为,“限制购物自由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旅游法该条款同时规定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韩玉灵告诉记者,旅行社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旅游者正当的购物和自费项目要求。出台此项规定的初衷是,让旅游经营者感到在“购物返点”这件事上无利可图,从而治理这种畸形的盈利模式。

【“零负团费”等顽疾将绝迹“江湖”?】由于旅游法将“重拳”治理“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困扰旅游行业多年的难题,不少游客预计这些“顽疾”不久将绝迹“江湖”。然而,不少专家认为,这种观点过于乐观,想要从根本上治理旅游业多年形成的一些顽疾仍然任重而道远,光靠一部法律显然远远不够。

一位资深法律人士介绍说,其实在旅游法出台之前,我国不少法律法规都对一些旅游业顽疾进行了治理,如《旅行社条例》《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销售假冒伪劣旅游产品、景区随意涨价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际的执法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

新法的实施意味着旅游业治理进入新的阶段。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等认为,要真正根治行业顽疾,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旅行社、景区等主体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完)

 
[责任编辑:尤丽娜] 标签:旅游 误读 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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