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首批25家企业入驻(图)
现行法律给开放措施让路
同时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下称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2013年8月26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决定(草案)》。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作草案说明时解释,在试验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12项开放措施,与现行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
此前,关于上海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消息在民间流传多时,之所以一直未获通过,舆论认为,部分原因在于上海自贸区与国内现行法律存在着部分冲突。制定政策过程复杂,上海与中央之间的博弈可能会遭遇较大阻力。
3部法律规定被暂停实施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贸易系副主任、上海自由贸易区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波认为,最大的症结点是在金融开放方面,包括“人民币怎么自由结算,在区域内的企业如果能够自由兑换美元,放开的额度又该多大,如何去监管”。
为此,决定提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另外,自贸区内暂停实施文物保护法中第55条第3款:“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8月30日,草案获表决通过,其中有关暂停外资企业法等3部法律有关规定的内容得以保留,但暂停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部分未出现在最终文本中。
上海地方法规做相应调整
据悉,上海最初希望争取将整个浦东新区都纳入自贸区范围内。
“但这样一来,区域太大,管理的难度就会加大。最后决定先小面积进行试验,等经验成熟之后再推开。”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教授曾表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在3年内试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表示,作出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对接国家层面法制保障的举措,保持国家法制统一;二是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面的先行先试。
改革方向终结审批制
上海市政府参事室主任王新奎表示,上海建设自贸区,改革的重要方向是终结审批制,逐步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
王新奎说,上海建设自贸区是以开放倒逼改革,因为现有体制中最难改革的就是审批制度,而上海建设自贸区就要按照国际规范来突破这一难点。
根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试验区内将率先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工商登记三个环节。
在投资项目管理环节,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于试验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方案》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同时增加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除金融领域改革外,自贸区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服务业开放、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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