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面临传统家庭模式下“代际契约”关系冲击
原标题:“以房养老”优势明显 实行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诸多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将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意见。“以房养老”一般是指老人通过抵押或出租自己的房产,定期取得养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以房养老”借鉴了美国“倒按揭”的模式,在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但目前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有待解决。
“以房养老”优势明显
从目前来看,“以房养老”具有三方面明显优势:一是以自助养老补充传统养老方式,缓解家庭模式变迁带来的压力。我国生育政策及近年来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养儿防老”等中国传统养老模式面临挑战,“4+2+1”家庭模式下的独生子女承担着较大的抚养压力。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居民平均寿命的延长,晚年支出持续增长,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未来可能出现缺口,养老危机也许并非杞人忧天。“以房养老”让老年人可以用所持房产换回养老的资金或服务,是对传统养老模式的重要补充,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一代以及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压力。
二是改善老年人生活品质,缓解居民预防性储蓄压力,刺激消费持续增长。鉴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目前的火爆程度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空间,“以房养老”将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较强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生活品质。与此同时,“以房养老”还可能促进居民生活消费习惯的改变,随着为养老而进行的预防性储蓄逐步下降,人们将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有利于内需的持续增长。
三是盘活老年人持有的存量房产,缓解房地产市场供给不足问题,从整体上有利于减小年轻一代生活负担,为老年人安度晚年创造更好的条件。当前不断攀升的房价也使独生之女一代陷入所谓“房奴”的困境。“以房养老”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改善房地产市场格局,降低住房成本,使年轻人有更多的财力和精力创造条件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以房养老”难题待解
但是,“以房养老”模式目前在我国还不成熟,面临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首先,“以房养老”将面临中国传统家庭模式下“代际契约”关系的冲击。中国式的“养儿防老”,一般存在如下默认的“契约”:子女负责照顾老人安度晚年,老人百年之后将遗产留给子女,其中房产是最重要的遗留财产之一。这一契约始于中国古代“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传统观念,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契约内容由“方寸地”改为“商品房”。虽然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抑或是从伦理道德上讲,有房或无房,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长期形成的传统契约却使“以房养老”的实施面临较大阻碍。事实上,根据此前上海民政部门的调查,高达90%的老人均考虑将房产留给子孙。
其次,“以房养老”的实施效果将受到我国养老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且老龄人口占比持续上升,虽然养老市场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与实际需要相比差距仍较明显。根据民政部调查数据,我国城乡养老机构平均每50个老人不到一张床。而且现有的大部分养老机构在居住条件、生活环境上,与老人的期望尚存在较大差距。
近些年,国内已开始建设品质相对较高的养老社区,多家房地产企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其中,但总体尚处布局阶段。我国养老市场发展进程滞后,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在数量与质量方面的严重不足,使“以房养老”面临着更现实的难题,房产抵押出去后养老服务却买不到。此外,在医疗资源相对紧缺的背景下,老人看病难的问题更为突出,这可能是更多老人关注的焦点。
再次,“以房养老”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让金融机构望而却步。“以房养老”对房产进行的“倒按揭”方式,并非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目前尚缺乏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业务规则可以借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一是按揭金额难以确定。在“以房养老”模式下,房产一般需在老人过世之后才能进行处置,在签订合同到执行处置时间跨度可能较大,难以准确预估房产的实际价格,如何确定按揭金额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按揭期限难以确定。不同于传统房产按揭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所作的明确规定,由于人的寿命难以预期,“倒按揭”的期限无法事先确定,每月金融机构提供的养老金数额难以准确计算。三是房产处置可能面临更多不确定性。根据现有规定,银行并不具有对涉及抵押按揭业务的房产进行直接处置的权利,而只能通过法院拍卖渠道解决。拍卖的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银行可能面临拍价过低而导致较大损失的风险。
最后,“以房养老”政策的具体实施,可能还将涉及银行、保险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格局可能将使操作的方式较为复杂,在业务链条中不同监管机构如何有效实施监管,避免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尽管相关制度和条件有待完善,但也应当看到“以房养老”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何切实有效的实施“以房养老”是当前亟须思考的问题。
笔者建议,应通过遗产税加大子女继承房产的成本,改变中国家庭形成传统契约的激励,为“以房养老”的实施创造条件。其次,加大对养老服务市场支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等多种措施引导民资进入养老市场。第三,将养老抵押房产与养老社区甚至廉租房等,通过适当的方式联系起来,为参与“以房养老”的房产提供相对稳定的价格体系,既保障老年人的利益,同时也避免金融机构面临过高的风险。第四,政府应加快对房屋产权期限、金融综合经营等方面的研究,及时推行公平、合理的政策制度,为“以房养老”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工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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