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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案下周二开庭 律师称适用"治安处罚法"

2013年09月15日 07:08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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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都机场爆炸案下周二开庭

事发时,冀中星手持自制爆炸装置出现在首都机场。本报资料图片

爆炸后,众多安保人员赶到现场。本报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7·20”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涉嫌爆炸罪一案将于9月17日在朝阳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而冀中星的律师表示,嫌疑人不小心触到爆炸装置,不构成爆炸罪。

事件中一民警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从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并于当天18时许,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冀中星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被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依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称适用“治安处罚法”

“在会见中,冀中星说绝对没有想到要引爆,也没想过自杀,只想以此引起社会关注。”冀中星的律师表示,通过观看现场监控录像分析,“可看出他是不想引爆”。

律师称,冀中星所持的“炸弹”是用废旧手电筒和二踢脚做成的。事发时,冀中星把自制“炸弹”从左手换到右手,不小心触碰机关,引爆了“炸弹”。冀中星的左手被炸断飞了出去,目前已经截肢。

“在人多的地方他也没想引爆,证明没想伤害他人,他也表示对自己行为很后悔。我认为,冀的行为属过失爆炸。”律师称,按照刑法规定,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冀的过失爆炸,炸断了他自己左手、左耳耳膜穿孔,并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也没有造成他人财产或公共财产受损,其行为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背景

律师:“被殴致残案”下周或出复查结论

据介绍,冀中星通过首都机场制造爆炸、以此想引起社会关注的原因,是为了自己2005年被东莞“恶治安员”殴打致终生残废的事情。

爆炸发生后,广东省东莞市委、市政府连夜召开会议,并成立专案组决定对冀中星投诉的“被殴打致残”的问题进行复查。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也表示,将复查冀中星当年的案件,结果会即时向社会通报。

冀中星的律师说,8月1日,他代冀中星向相关部门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当年调查“被殴打致残案”的相关信息,以及现在对案件的复查结论。日前,他收到了东莞市公安局回函,回函称要延期到9月16日前答复。广东省公安厅的回函已寄出,预计9月17日后才能收到。

 
[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冀中 爆炸案 首都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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