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院士是否贿选不能成为谜团
刘洪波专栏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审,审出中国科学院院士评选疑团。张曙光称受贿4755万元中,有2300万元为的是参评院士。中国科学院声明,未曾收到与之相关的投诉,若查实哪位院士受贿绝不姑息。
态度很坚决。但其实,若真的查实哪位院士,也不是中国科学院想姑息就姑息得了。人大代表算是有最高保护的,查实问题都可以终止职务,再行法办,院士还能如何?重要的是否能够查实院士受贿而已。
张曙光称2300万元贿款为获选院士而收,这些钱是否花到了评选院士一事上,则属两可。“以参选院士需要费用为名受贿”,实际上并不为此花钱,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性。检方控诉张曙光,仅需落实张曙光确实收受了这些钱即可。但张曙光供述的这一情节,检方应视为“深挖”的重要线索,以与“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的表态相符。任由此事留下谜团,供公众猜疑,不是检方的应有做法。
对中国科学院来说,张曙光在法庭上供述受贿目的是参选院士,而不说清这些钱是否已经用到参选院士中,这对其名誉已经造成损害,中科院是否应该追究张曙光损害其名誉之责任?如果张曙光的这些钱确已用于行贿院士评审人员,那么检方应调查具体去向,使受贿者得到惩罚。款额达到2300万元,属于特别巨大,去向供称为评选院士,线索明确。无论哪一方面,对张曙光参选院士而受贿的供述,都不可以视为只是有此一说,姑妄听之。
张曙光两次评选院士未过,似乎略可证明院士评选的清白。但过没过,不等于收没收,贿款送出而目的未能达成,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张曙光头次参选,差7票未过;第二次参选,差1票未过。从供述看,他为第二次参选筹到的贿款比第一次多得多,但这些钱未必用上或者都用上,就算都用上也未必能证明投票跟行贿款的多少有关。拿钱不办事,或者拿钱办不成事,只要以掌握投票权而获得好处,都属于受贿,都有辱院士评选的清名。
张曙光开始准备参评院士就在筹款;两次参评,筹款越来越多。他的这种举动,也许可以解释为“以己之心度君子之腹”,自己受贿惯了,就误以为到处都需要行贿。也许还可以解释为张曙光敛财有道,拿参选院士做敛财受贿的名目,实际上则是一毛不拔。但上面这些解释的可信度如何,恐怕是大问题。
人不是仅仅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而是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生活在社会环境中。办事就要花钱,就要疏通关节,就要打点权力,这也算是社会通识,参选院士要花钱才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筹款搞钱的理由。以张曙光之身份,居一个国家铁路运输主管的高位,是如此认识时代,或者是宣称该如此认识时代,就可以理解“事以贿成”何以成为潜行的主流意识,以及贿赂公行何以蔚然成风。
院士评选到底是不是风清气正,足以维持住中国科学院的名誉呢?在确凿的证据出现之前,人们无法断言其中是否有鬼,但评选中的现象是可以观察到的。前几年,增选院士中多有“学官”乃至行政官员,引起舆论不满。有报道称“评院士需强大财力支持是公开秘密”,还要组建公关团队,调动社会资源。院士不是你只要做学问就好,学问做好了,自然收到当选通知,这不是现实。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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