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的哥质疑超速图片系人工合成 状告交警获胜诉
原标题:的哥质疑超速图片系人工合成 状告交警获胜诉
的哥状告东莞交警一审胜诉 交警不服上诉 二审昨日开庭
因不服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以下简称“东莞交警”)的超速罚单,的哥刘水科将东莞交警告上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今年6月一审判决刘水科胜诉,要求东莞交警撤销刘水科的罚单。东莞交警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刘水科庭上认为东莞交警抓拍的超速图片是人工合成的。东莞交警回应其拍摄的超速照片完全合法有效。
案件回顾:
的哥质疑罚单一审胜诉
今年1月8日,的哥刘水科驾驶的士经过东城区莞龙路柏洲边路段时,被东莞交警的测速仪抓拍到超速。违章认定书上显示,这一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刘水科的车当时速度达到了73公里/小时,应处150元罚款,记6分。
但刘水科认为自己的的士和后面的违章车辆同时显示在测速仪抓拍的违章图片里,测速仪抓拍的是后面的那台车超速。为了证明自己的判决,刘水科从GPS行车记录仪公司调出了行车记录,发现当时并没有超速。不服处罚的刘水科尽管缴纳了罚款,但还是将东莞交警告上了法庭。
今年6月,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水科违法行为的证据为照片,是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东莞交警应当就涉案照片是属于何种监控拍摄以及照片拍摄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但东莞交警并未对此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照片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水科胜诉。东莞交警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遗漏主要证据
昨日,该案二审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莞交警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一审提交的一项主要证据,导致错误判决。东莞交警称,证据是东莞交警今年1月22日出具给刘水科的信访件的回复邮件,回复邮件是针对刘水科质疑被抓拍地的流动测速仪检测情况、检测费用、合格证书误差等疑问所做的答复。东莞交警称,在回复邮件中,清楚地说明了拍摄超速的照片是“流动测速仪”。刘水科在一审时没有提出异议,东莞交警也予以认可。东莞交警认为,依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证据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遗漏此项证据导致错误判决。
的哥:交警偷拍图片不能作定案依据
昨日,的哥刘水科没有请律师,只身出现在法庭上进行答辩。刘水科对东莞交警所拍摄的超速照片提出质疑,认为照片是人工合成,存在问题,不能形成证据。“东莞交警未提供图片的原始材料,不排除出自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测速仪。”刘水科称,东莞交警提交的超速图片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刘水科指控东莞交警取证违法。“在被测速的地段,我没有看到测速告示牌,东莞交警属于隐蔽执法,取证行为是偷拍行为。”刘水科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偷拍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根据东莞交警提供的证据,刘水科被拍超速的路段只有一名有执法资格的交警在执法,称东莞交警执法违反相关法规。“根据相关法规,执法现场要有两名执法人员。”
刘水科还指责交警只顾罚款,看到有人超速而不查处,罔顾市民安全,违反公安部相关规定。
东莞交警:流动测速仪拍摄的照片合法
对于刘水科的质疑,东莞交警一一进行了回应。东莞交警称,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分院2012年12月20日出具的检定证书,证明当日抓拍刘水科超速的流动测速仪是合格的,东莞交警依据该流动测速仪抓拍的照片也是合法的,依据该合法的照片对刘水科所作的行政处罚也是合法有效的。东莞交警称,流动测速仪由政府统一采购,并且每年都必须强制检验一次,其拍摄的超速照片完全合法有效。
对于刘水科指责交警偷拍。东莞交警派出当日执勤的交警汪警官出庭作证。汪警官称,固定测速仪是要有警示标志,但移动测速仪不要求有警示标志。不过为了提醒市民,当日执勤时也摆放了警示标志。“在南方装饰城一个指路牌的柱子上,警示标志上面写着:前方测速,谨慎驾驶。汪警官称,当日的警示牌离测速仪不少于800米。东莞交警还表示,国家机关执法没有所谓的偷拍行为,而且刘水科也承认看到了测速仪。
对于当日执勤只有一名交警的指控,东莞交警也回应称,刘水科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是错误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抓拍超速属于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一个执法人员就够了,一般程序才需要两个执法人员。
对于刘水科指责交警只顾罚款,东莞交警再次称刘水科引用法规条文错误,当时并不是区间测速,交警没有现场执法,只是一个单纯的测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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