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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诽谤信息转500次可判刑系实证研究确定

2013年09月10日 08:20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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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网上传谣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读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孙军工表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指出,尽管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行为没有造成网络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是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

案例

“秦火火”罪名为寻衅滋事

日前,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抓获,其中一项罪名便是寻衅滋事。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两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两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焦点3

发真实信息勒索他人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

司法解释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解读

即使消息真实“要钱就追责”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孙军工表示,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这两种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还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解释》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总结、提炼了以往司法实务的经验。

案例

被告人靠收“删帖费”敛财

外地一犯罪团伙专门利用论坛炒作、攻击当地公务员、教师等人,待当事人求删帖时,顺便敲诈一笔。2009年以来,已得手十几万元,连某镇委书记也成了受害者,两次求删帖竟被敲诈7000元。

去年7月20日,三名被告人因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

 
[责任编辑:管晓萌] 标签:司法解释 网络谣言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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