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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160万 杭州卡主起诉银行“有重大过错”

2013年08月29日 15:02
来源:中新网 作者: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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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卡遭盗刷160万 卡主起诉银行“有重大过错”

中新网杭州8月29日电 (记者 赵小燕)2011年7月,杭州人小陈的银行卡遭盗刷160余万元。当日在紧急办理挂失后,小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嫌疑人至今未落网。近日,他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不过,在庭上,银行方面认为小陈本人在借记卡保管和使用上存在严重过错。

前年7月6日,小陈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信息中心发来的短信,卡上被刷卡转出一笔20万元金额的存款。

小陈立即至楼下银行某支行贵宾窗口办理挂失,但短时间内,已经被转出8笔20万元的存款,同时每笔扣除手续费18元,合计1600144元。

随后,小陈向银行说明了情况,并至派出所填写了发生情况报告表。该案件之后由公安局立案侦查,但至今未抓获犯罪嫌疑人。

2013年7月31日,小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不过,银行方面认为小陈不应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根据小陈和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小陈负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的义务,凡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小陈本人的合法交易。案涉八笔交易均凭借记卡和密码方可完成,不论是否由小陈本人操作,根据协议及章程的规定,属于视为小陈完成的合法交易。

银行方面还强调,小陈对借记卡的保管和使用存在严重过错。

据了解,案涉借记卡并非小陈本人在使用,而是小陈父亲在保管和使用,小陈及其父亲能接触到银行卡,而包括小陈、小陈父母、小陈父亲聘请的两名公司主管在内的五人均知晓该借记卡密码,该两名公司主管也参与该借记卡的网银转账等操作。

据此,银行认为小陈的行为违反了原银行双方关于“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以及“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等约定。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小陈自行承担。此外,本案也不排除借记卡被上述银行卡及密码接触人员伪造冒用的可能。

银行方面还强调,案涉银行卡系借记卡,而不是日常盗刷案件所使用的信用卡,信用卡主要是为消费使用,因此从使用和保管角度来说,持卡人对借记卡的安全保障意识要高于信用卡,但本案中小陈对借记卡的保管是有重大过错的。

据称,2011年7月2日,小陈的银行卡曾在广东省珠海市发生金额为707元的消费交易,小陈认为该笔交易并非其本人交易,但却未对该笔异常交易引起警觉,未采取修改银行卡密码或申请挂失止付等安全措施。

而小陈方面则认为,银行过错明显,磁卡安全性差。小陈的律师说,2011年广东省卡被克隆及盗刷的案件有2180件,克隆的手段有很多,但本案到目前为止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被克隆并盗刷。“目前有银行采用了IC卡,不容易盗刷,磁卡是银行为了降低成本,故产生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小陈的律师表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关,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所有的终端机器都代表银行,判别真伪的能力都在银行。而密码泄露都应由银行举证。

最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可以组织调解。银行银行方面认为因为本案是否存在盗刷情况都不清楚,不接受调解,法院将会对该案件择日宣判。(完)        

 
[责任编辑:史辉] 标签:盗刷 小陈 银行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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