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变质烤鸡致193人中毒
生产销售假酒以次充好被警方查获
此案中5名被告人都是亲属,从内地逃避打击来到新疆,采用家庭作坊形式非法制造、储存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结果均被法院判刑。
被告人曹士龙与贾文芳系夫妻,曹勇军为二人的长子,曹勇新为二人的次子,王倩倩系曹勇军之妻。
2008年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曹士龙租用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翠泉社区朝夕巷一出租房、水磨沟区七道湾乡七道湾村1队一出租房、百万庄康平五巷一出租房,与被告人曹勇新、贾文芳非法制造、储存假冒贵州茅台、国窖、红花郎、洋河大曲、水井坊、伊力等注册商标的假酒。
2010年3月,被告人曹勇军、王倩倩来到乌鲁木齐市,与被告人曹士龙、曹勇新、贾文芳共同参与制造假酒。
被告人曹士龙、曹勇新、曹勇军主要负责将散装白酒灌入空酒瓶,并用假冒的商标和外盒进行包装,被告人王倩倩、贾文芳予以帮助,五被告人制造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1年3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租赁的房屋内查获洋河大曲天之蓝酒240瓶、国窖1573酒282瓶、茅台酒348瓶、茅台酒24瓶、15年红花郎酒138瓶、10年红花郎酒258瓶、水井坊酒12瓶、15年伊力老窖18瓶。此外,公安机关还查获了大量散装酒、空酒瓶、商标、包装材料及制假工具。
经鉴定,上述成品酒、注册商标及包装均系假冒伪劣产品,已制造好的成品酒价值共计102996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士龙、曹勇新、曹勇军、王倩倩、贾文芳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非法制造白酒,并以次充好,总计货值达102996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由于五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将伪劣产品予以销售,属于犯罪未遂。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依法判决被告人曹士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曹勇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曹勇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倩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贾文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销售假药被群众举报落网
2012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从被告人付宏举位于乌鲁木齐市南梁坡怡园一巷的出租房、库房及其朋友位于南梁坡三巷的宏远商店内查获付宏举私自购进并准备用于销售的大量盐酸曲马多药片,共计71760片。
经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盐酸曲马多药片均系假药,后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71760片盐酸曲马多药片总价值99028.8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宏举明知是国家禁止的假药而准备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付宏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表示认罪,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付宏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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