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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男子4个月开车碰瓷12次被判刑

2013年08月23日 17:34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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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4个月碰瓷12次

两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重判

羊城晚报讯(记者 董柳、实习生 王骏、通讯员 马伟锋)两个年轻小伙,在4个月的时间里开着“伤痕累累”的小汽车,在广州周边地区的公路上12次上演“碰瓷”把戏。为此,两人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5年4个月。

今年23岁的郑国胜和33岁的郑平安都是湖南人。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两人或单独或协同,在萝岗区、花都区、白云区、增城市等地的路段,驾驶小汽车故意与途经的车辆碰撞,继而诈骗被撞司机的钱财。4个月里,共作案12次,累计骗得近3万元。

据了解,仅一辆车牌号为粤AH0L××的别克凯越小汽车,就被他们当作“道具”使用了10次,并且两人每次都挑轻型厢式货车作为下手的目标。不过他们也并非次次得手——2012年2月的两次“碰瓷”,都因为事后未联系到被撞车的司机而一无所获。

2012年4月10日,两人被警方羁押。花都区检察院随后以诈骗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但花都区法院认为,郑国胜、郑平安单独或结伙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主干道故意加速碰撞正在变道行驶的机动车,放纵危害受害机动车驾驶人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危险发生,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人为骗取公私财物,恶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隐瞒事故真相,直接骗取受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的财物,构成诈骗罪。鉴于两人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牵连,依法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今年3月4日,花都区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近日,广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太岭] 标签:个月 碰瓷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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