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潜逃官员身份高者去欧美 级别低选邻国
劝返是引渡的“变种”
国际上,虽然引渡的历史比较长,但我国签署的引渡条约并不多,原因比较复杂。而劝返就是从引渡“演变而来”,此前,检察机关在办理引渡广东“二陈”案件过程中就有“经验总结”。
“二陈”原系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园,两人为夫妻关系。1995年两人伙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相关人员,挪用公款4.2亿元,案发后潜逃至泰国。
为隐瞒身份,陈满雄特意整容,并花钱买了泰国籍身份证,更换了泰国名字。有了正式身份后,两人开始利用从银行转移来的钱,兴办多家产业,并购置了两栋豪华洋房和三辆奔驰轿车,成为当地公认的富翁。
陈满雄通过与社会名流打交道和大量捐款,成了当地的知名人士。此外,陈满雄还包养了一个女明星和一个女大学生,光给这位女明星就在市区买了20多亩地和一套别墅。
2000年11月,陈满雄、陈秋园被泰国警方逮捕,并分别被泰国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持有和使用骗取的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个月和11年4个月。2002年12月26日,中国检察机关将两人从泰国临时引渡回国受审。2005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陈满雄、陈秋园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
“因为我国与泰国签署了《中泰引渡条约》,所以泰国在判处‘二陈’刑罚后,同意将他们引渡回国,把犯罪事实查清楚。”这位检察官分析说,“但泰国还有个要求,就是中国在审判完毕后,需再将‘二陈’送回泰国继续服刑。这个引渡模式很独特。”
“二陈”在国内期间生病了,保外就医半年多。按照与泰国的协议,广东高院终审后,要将“二陈”送回泰国继续服刑。“这时,‘二陈’提出,不愿意去泰国了。这对办案人员震动很大,但与泰国签署的是临时引渡协议,人还得送回去。”
“二陈”被送回泰国继续服刑不久,2008年8月,泰国法院最终裁定将“二陈”引渡回中国。“当时,陈满雄曾说,还是回祖国服刑好。一般来说,贪官受教育水平较高,如果在外逃国也面临刑事指控和审判,就有了主动回国的意愿,这就是最初的劝返贪官回国构想。”
劝返模式初具雏形
“概括一下,劝返一般分为两步走:一是贪官外逃后,先将外逃者的犯罪身份告知其所在国,也就是说,让所在国知道这个人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中国正在追缉。其二,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方式,希望其回国。”
一位检察官概括说,劝返必须具备下面四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二是外逃贪官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三是给被劝者承诺一些事项,这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灵活多变;四是劝返人员必须有临机决断的权力。
自2008年以来,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十余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经常坐在一起,共商追逃外逃贪官大计。
因为追逃出色,中央有关领导多次表扬和肯定检察机关的境外追逃工作。每年的全国两会,境外追逃都是一个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和提案,要求加大惩治外逃贪官力度。
鉴于高层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最高检多次专门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商讨境外追逃工作。当时最高检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王振川多次提出,追逃工作客观上难度较大,总体成效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他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追逃渠道,抓紧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境外追逃事务的专门人才,提高境外追逃水平。
据了解,最高检已经从全国检察机关抽调了一批专门人才,聚集在反贪总局,并成立了专门的内设机构,正在对外逃贪官展开大追捕。缉拿外逃贪官,劝返功不可没。
成功的劝返,离不开国际合作,否则寸步难行。国际合作有助于营造一种威慑环境,对在逃人员产生一种走投无路的压力。最近两年,世界各国对反腐败形成了共识,加大了打击力度,这也是劝返得以诞生的国际背景。
根据最高检外事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协议集》,目前,最高检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的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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