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6岁男童肢解焚尸受审 死者家属打哭其儿子
6岁男童柯锦成
原标题:大冶六龄童被肢解焚尸案昨开庭重审
争议焦点:凶手有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楚天时报讯记者赖家琦两年前,大冶6岁男童柯锦成在上学途中被人掳走,凶手将其杀害后用菜刀肢解,随后用汽油焚尸。去年11月,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凶手张卫兵一审被判死缓,其上诉后,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昨日,黄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张卫兵当庭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病。
案情回顾:6岁男童被肢解焚尸
2011年11月11日下午,大冶市陈贵镇刘家畈村柯友仕湾的柯家人相当焦急,原来他们家今年6岁刚上小学的柯锦成到了放学的时间仍没有回来。在寻找无果后,柯家人当晚报了警。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陈贵镇刘家畈村张家卫湾37岁村民张卫兵行为反常,有重大嫌疑。
11月22日,民警在张卫兵家的卧室地面上发现大量疑似血迹,并在另一房间发现一个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和一个小铁锅,锅内有已焚烧的尸骨遗骸。经DNA鉴定,遇害者正是失踪多日的柯锦成。
当日下午,警方在大冶市灵乡镇一旅社内将张卫兵抓获归案,当场从其随身物品中查出沾有血迹的菜刀和床单,经鉴定,上面的血迹均系死者柯锦成所有。
昨日的庭审上,检方根据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当天下午,柯锦成上学经过张卫兵家时,被张强行带至其卧室,然后将其杀害。当晚7时许,张卫兵到灵乡镇加油站购买了30元的汽油,为便于转移尸体,他先用菜刀将尸体肢解,然后放至铁锅内用汽油焚烧,作案后锁门逃离现场。
庭审之争:到底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面对法庭的讯问,张卫兵往往答非所问。他说,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他不认识柯锦成,之所以带菜刀,是因为有带刀的习惯,但菜刀上的血迹他说不清楚。对于购买汽油一事,他也予以否认。当检方向他出示证物时,他竟否认菜刀是他的。
另外,张还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病,并称黄石精神病院曾两次把他“抓”进去了。证据显示,2010年6月,黄石市精神病院就曾收治过张卫兵。
两份不同的精神鉴定意见,使张卫兵到底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成为庭审的焦点。
省人民医院精神病研究所的鉴定意见是:张卫兵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武汉市精神病院的鉴定意见是:张卫兵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张卫兵的辩护律师首先指出,张卫兵作案时动机不明,与死者不认识,而且年龄相差30多岁,与死者父母也不认识,无任何纠葛,不为财也不为报复;另外,张在作案后未掩盖犯罪现场,这种行为也不合常理。这些都说明张杀人是因为其精神有问题。
检方反驳说,张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犯罪后果客观存在,至于其如何犯罪及作案动机是否明确,均不影响案件定性。之所以采用省人民医院的鉴定意见,是因该鉴定更全面,分析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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