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保护山东段大运河遗产新措 违规者将受处罚
原标题:山东出台保护山东段大运河遗产新措 违规者将受处罚
人民网济南8月15日电(张俏)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今天公布,该办法旨在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违规者将受不同程度处罚。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包括与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等。
《办法》要求,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体制,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科学研究;省人民政府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订、修改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
《办法》规定,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而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调查登记的属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不可移动文物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
《办法》明确,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省级和市级保护规划,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大运河遗产山东段跨行政区域的,毗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办法》指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的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开展与大运河遗产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提高青少年遗产保护意识;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制定的,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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