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3000万存入济宁工行被冻结 警方:你无权过问
原标题:3000万存款入工行莫名卷入诈骗案
今年6月底,重庆商人张先生,将3000万资金转入自己在山东济宁工商银行的户名之下,只为帮助朋友完成年中的揽储任务。约定的7天期满之后,张先生拿回自己的存款。但是,上月17日,却意外发现,从未离开自己控制的全部6500万资金,已被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公安局冻结。
一番周折之后,张先生前往巨野县了解情况。巨野县警方给出冻结账户的理由是,涉嫌金融诈骗。这让张先生及家人,摸不着头脑。在自己的账户内流转的资金,怎么就卷入诈骗犯罪了呢?
在重庆商人张先生看来,事情的经过非常简单。
张先生:我受一个朋友的邀请,他在帮银行拉一笔存款,通过朋友来跟我说叫我帮帮他,我就答应了去帮他,开完了户以后,我们把钱转账转到那个户头上,然后按照合约存满七天,转回重庆的账户,就是这么回事。
不过,事情的后果,却莫名其妙地复杂起来。
张先生:7月17日,我叫我老婆转账出来,转账本来要答应付一笔人家的钱,结果一转发现转不了,就不对嘛,就给银行打电话,说被公安局冻结了。
据张先生称,银行方面表示,对其所有的6500万资金实施冻结的,是山东巨野县公安局。昨晚,记者就此事向巨野县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李少强求证,但李警官的回答非常简单。
李少强:你无权过问,我也无可奉告!再见。
张先生说,公安局给出的冻结理由是:这笔3000万的存款,与一起金融诈骗案有关。
张先生:我们过去之后就问,为什么冻结我们的钱?他说,你这个钱,与一起诈骗案有关系。他说我们这里有人被诈骗了钱,几百万。我就问我们的钱怎么就跟诈骗案有关?他们就没有具体地说了。
在张先生提供的一份存款协议书中,有这样的表述:甲方张先生与乙方,就引资存款事宜达成协议,甲方安排3000万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山东济宁工商银行东城支行的甲方名下账户,存款期限为6月20日至26日,共7天,乙方在此事完结之后,给予甲方利息、利息损失以及差旅等费用共两万元。
而这一份协议的内容,也得到了工商银行济宁市东城支行行长高进善的证实。
高进善:我就是要他来做个存款,他说没问题,但过几天钱就走了。一看钱被划走了,接着巨野公安就说是这个钱涉嫌诈骗,就有问题了。但具体的他们也不跟我们讲。
说到此处,或许您有点不太明白,事情有点复杂。不过,张先生本人对此事的理解,有一个比方。
张先生:A先生有一辆非常高档的奔驰轿车,价值两百万,B先生是个骗子,有个C先生呢想贪便宜,买个便宜的奔驰车,骗子就跟C先生说,我可以帮你买一辆奔驰只要五十万,C先生一听,好啊,五十万你帮我买吧,然后B先生就通过人给A先生打电话,你到某某酒店来接一个人吧,A先生就来了吧,然后B先生就跟C先生说,你看我的车已经来了,你先给我20万定金吧,这个C先生马上就把钱给了骗子了,骗子拿了钱跑了,诈骗啊,公安局不问青红皂白就把A先生的出租车扣掉了,后来查清楚这个A先生是被骗来的,然后就跟A先生说,你的奔驰车我们还是要扣走,你把被骗的钱拿回来,我们就给你解冻。
经过一番调查之后,巨野县公安局方面也确实初步查明,张先生与此案无关,而这3000万资金,与此案也没有直接关联。
负责侦办此案的另一位巨野县公安局民警张新涂:现在这个阶段来说基本上可以确定他对这个情况不太了解,他对嫌疑人犯罪的意图可能不太清楚,至于那个资金应该是和案件有关系,但不是直接用于犯罪的。
记者:那可不可以这么理解,他的这个钱只是一个工具?
张警官:嗯,可以这样认为,被嫌疑人利用的道具。
目前,张先生的全部6500万资金,依然处于被冻结状态,无法正常使用。既然巨野县公安局已经排除张先生与此案的牵连,并且也已经查明,冻结的6500万,与此案没有直接关系,那么,警方为何仍不予解冻这笔资金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而巨野县公安局方面也表示,最近正在考虑为张先生的资金解冻。
公安局民警张新涂:现在不能完全界定它是涉案资金嘛,它毕竟不是嫌疑人直接用来作案的资金,它是间接发生关系的,所以说我们也可以给他解冻。
至于排除嫌疑多日,为何迟迟不予解冻,张新涂说,何时解冻,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张新涂:因为有一些是法律规定不太严密的地方,不太好界定。
记者:就是现在按照法律规定的话,也可以解冻也可以不解冻?
张新涂:也可以,也可以等案子全部查清以后。
记者:就是这一块法律规定上给了警方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张新涂:嗯,警方有这个自由裁量权,有些事情要从全面的衡量这个事情,才能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不能就是说嫌疑人只要已到案,所有的事情都明白,这也不见得。
而张先生则表示,警方早在上月底,就通知他可以为其部分资金解冻,但前提是——经手此事的所有人,退还所收全部中介费。
张先生:7月30日给我打的电话,一个叫李少强的警官给我打的电话。就是要我去给那些中介做工作,把他们收的中介费还回去,就可以给我解冻,随时还,他们第二天就可以解冻。
对此,张新涂警官表示,双方立场不同,看待这笔资金的性质就不一样。
张新涂:可能这是认识上的差别造成的,站在我们公安办案的角度,我们就是为受害人挽回损失。因为他得到的那个所谓的中间的正常收益,确实是我们已经查明的受害人损失的那一块,所以说我们向他进行追缴这也是正常的。我们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和他协商。
对于此案中双方所产生的分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笔资金,应该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洪道德:根本没有自由裁量权,刑诉法讲的非常清楚,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3日内返还或解除。现在这个钱,已经证明不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是别人的,而那个合法拥有这笔财产的人,又没有参与这起犯罪,那就得解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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