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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员工拔河比赛摔断腿 劳动部门表示属于工伤

2013年08月07日 07:24
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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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参加拔河比赛摔断腿 劳动部门表示算工伤

水母网8月6日讯 (YMG记者 李鑫)芝罘区市民陈先生就职于福山一家企业,在前不久企业举办的职工拔河比赛中,不小心摔伤了腿,导致右腿骨折,医疗费花了2万余元。企业只支付陈先生5000元医疗费,就再也不管了。陈先生认为,医疗费用理应全由单位负责。

花了23800元医疗费,企业只给5000元

陈先生说,今年6月份企业在厂区内举办了一场职工拔河比赛。他和同班组的10名同事组成了一支代表队,对阵其他班组的拔河队。谁知在激烈的比赛中,陈先生的手打滑,一头栽倒在地上,右腿当场摔伤。“工友们急忙找来单位主管,将我送往烟台山医院。”陈先生说:“经拍片检查,我的右腿小腿骨折,需进行手术。”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医院里住了近两个月才康复出院,结算医疗费23800元。住院期间,单位负责人曾来探望,送了5000元医疗费。后来他拿着医疗费发票找到单位,要求报销剩余的相关费用。但单位负责人称企业已经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尽到了责任。“我参加企业举办的活动不慎摔断了右腿,拔河比赛场地就在企业车间前的广场上。作为企业的员工,在上班期间,参加企业举办的活动受伤,我觉得企业应当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陈先生希望通过“老于帮办”咨询有关机构,在上班期间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负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他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部门:属于工伤,可申请工伤鉴定

“老于帮办”记者为此采访了福山区人社局社保科工作人员。他说,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任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而生产劳动过程应包括工作过程以及进行与工作相关事务的活动过程。公司组织职工进行拔河比赛,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身体素质、提高公司员工之间的凝聚力,最终是为了企业的良好发展。

该社保科工作人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纳入工伤性质的认定范围。但对于目前工伤的表现形式,法条不可能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所以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进行认定,而不能因具体条文没有列举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保护范围。陈先生可以到社保科申请工伤鉴定。

社保科工作人员称,陈先生需找两名以上工友帮助证明是在上班期间参加单位组织拔河比赛受伤,并提供相关病历和医疗费单据,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社保科会根据陈先生和工友证词以及证明材料到企业调查情况,为其申办工伤鉴定。如果陈先生被鉴定为工伤,企业为陈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陈先生工伤的医疗费,应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如果企业没有为陈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工伤的医疗费应当由企业承担。按照规定,企业还应承担陈先生工伤住院期间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费以及伤残赔偿等费用。

 
[责任编辑:侯欣元] 标签:工伤 拔河比赛 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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