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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人与人间的生存竞争将最终导致欲望的膨胀

原标题:林建刚:梁漱溟的制度迷思与法治卓见

近几年来,在对民国知识分子研究中,许多学者更多强调的是对过去的历史保持“温情与敬意”,从这个角度出发,学者多强调过去知识分子的历史先见,通过对过去知识分子思想资源的发掘来温故知新,进而希望对当下我们这个时代有所借鉴。

然而,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其实也存在不少的理论盲点与思想迷思。梁漱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梁漱溟民国时期关于乡村建设的理论,对当下我们这个时代的乡村建设依然具有借鉴作用,同时,在乡村建设中,他的两种主张则是值得重新思考与反省。

其一,梁漱溟积极主张土地公有制。“五四”时期的梁漱溟,受到苏俄以及社会主义学说的影响,一直坚定地支持土地公有制。20岁时,梁漱溟在翻拣家中旧书时发现了日本人幸德秋水的《社会主义之神髓》一书,这本书影响了他对私有财产的看法,他曾写道:

“此书当时已嫌陈旧,内容亦无深刻理论。不过其中有些反对财产私有的话却印入我心,我即不断地来思索这个问题。……终至引我到反对私有财产的路上,而且激烈地反对,好像忍耐不得。”

后来,梁漱溟从事乡村建设运动,土地公有制也还是他的基本主张。在梁漱溟自述文录《我生有涯愿无尽》中,他曾说道:

“人类日趋于下流与衰败,是何等可惊可惧的事!教育家挽救不了;卫生家挽救不了;宗教家、道德家、哲学家都挽救不了。什么政治家、法律家更不用说。拔本塞源,只有废除财产私有制度,以生产手段归公,生活问题基本上由社会共同解决,而免去人与人间之生存竞争……”

在梁漱溟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竞争将最终导致人们欲望的膨胀,不利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因此,为了追求梦想中的人人平等,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彻底废除土地私有制度。由于梁漱溟青睐土地公有制,因此在经济制度的选择上,梁漱溟主张实施计划经济,他认为国家的经济制度“必赖国家权力居上之意识的选择、计划、调度、主持而进行焉”。

抗战末期,张澜、梁漱溟、罗隆基等人组建民盟。民盟的纲领中依然坚持土地公有制。然而,加入民盟的农学家董时进坚决不同意这一主张。在董时进看来,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将农民的土地公有是不尊重农民的私有产权,而没有了私有制,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将会大打折扣,最终导致的是农民的普遍贫困。

而且,在董时进看来,土地公有制的背后其实是国家所有制,而当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控制时,每个具体的个人都必须听命于国家,个人的自由将化为乌有,失去土地的公民最终将成为国家的奴隶。

为此,董时进退出民盟,自己组织中国农民党,坚持土地私有制的主张。1950年,为捍卫自己的主张,董时进还曾上书毛泽东,结果遭到当时多数知识分子的批判。

1953年的政协会议上,梁漱溟说出了那个时代农民的遭遇。在梁漱溟看来,当时农民之所以生活艰苦没有饭吃,是因为中共的工作重心不在乡村而在城市,因此他希望通过“农村包围城市”赢得大陆的党要将重心转移,要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

梁漱溟对于当时农民问题的看法并没有说到本质上。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能保证。梁漱溟立志乡村建设,关注农民的生存境遇,却主张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由此实行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的实施恰恰导致了农民的普遍贫困。立志使农民富裕但思想逻辑的结果却是农民的普遍贫穷,这是梁漱溟乡村建设思想上的南辕北辙之处。

如果说梁漱溟在土地的思考有所缺失的话,那么梁漱溟在法治层面的论述则让人佩服之至,这主要体现在他对五四与”文革”的反思上。

在五四学生运动中,舆论对学生一边倒地叫好声淹没了学生的违法行经。不论是火烧私人住宅还是砸毁路边的私人汽车,都是侵犯别人私有产权的违法行为,此外学生使用暴力打人也毫无疑问是犯罪行为。

对此,在1919年5月18日的《国民公报》上,梁漱溟发表了《论学生事件》一文。文中,梁漱溟写道:

“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养成的。”

这里梁漱溟看到了历史的死循环。在面对专制时,最痛快最省力的解决方式无异于用专制来对抗专制,可是,当我们赢了的时候,我们本身就会成为新的专制,反抗手段的专制必然带来统治行为本身的专制。

而在“文革”那样的时代里,梁漱溟依然坚决捍卫法治。面对上世纪70年代的宪法草案,梁漱溟的看法是:“制定宪法,目的是为了限制个人权力的滥用无度,一部宪法,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普通公民,人人必须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事,如果把哪个个人放在宪法之上,则违背了制定宪法的宗旨,宪法执行起来就不可能完善,不可能彻底。”

“文革”刚结束,当许多人对“文革”灾难还没有清醒认识的时候,梁漱溟又说出了在当时看来石破天惊的话,在1978年的政协会议上,梁漱溟曾说:“我想认真而严肃地指出的是,中国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恐怕已经走到了尽头。……往后即使有人习惯搞人治,困难将会大得多……应该尊重宪法,多靠宪法少靠人,从人治渐入法治。”

可以说,从五四时期的翩翩少年,到“文革”结束时的谔谔之士,梁漱溟都是法治的坚守者与捍卫者。从1919到1979,一甲子的时光就这么过去了,但梁漱溟对于法治的信念则是一以贯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梁漱溟无愧于捍卫常识的思想家。

□林建刚 文史学者

 
[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法治 制度 林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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