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新规防滥用:劳务派遣只能用在“三性”岗位
原标题:劳务派遣只能用在“三性”岗位
本报8月1日讯(记者 宋晓晖 实习生 王婷) 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案)。《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01年颁布。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此次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期满
不续签应支付
两倍工资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劳务派遣用工
与本单位职工
同工同酬
近年来,劳务派遣制度的实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条例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的内容、时限、程序等。
集体协商制度
主要采用协商
会议形式
条例承继了原《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立法成果,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可以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和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条例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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