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学生留言郭树清:土地被非法流转怎么解决
【网民留言】
我是山东省海阳市郭城镇土堆村一农民,有人建石子厂把我的耕地给毁了,我向海阳国土执法大队投诉后,得到的答复是行政处罚已下达,石子厂不理,移教法院,法院不受理。现在石子厂在生产,我没得任何赔偿,望给个和理的解决。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毁田毁林问题,烟台市政府责成海阳市政府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11年10月,海阳市郭城镇土堆村村民刘*宇在邻近刘进*宽的父亲刘*芝的耕地旁建一石子厂,因建石子厂占用了刘*宽父亲刘*芝的耕地0.3亩(刘*芝此块地共0.6亩)。当时刘*宇和刘*芝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刘*宇付给刘*芝土地补偿费600元,且补偿款已付清。后刘*宽得知此事后,便出面阻止,并索要补偿款一万元,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为此,刘*宽多次打电话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并于2012年5月向海阳市国土局投诉,要求处理此事。期间,海阳市郭城镇土堆村村两委出面调解未果。2012年6月,海阳市国土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石子厂限期将占用刘*宽父亲刘*芝的土地恢复原状。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刘*宇已将占用刘*芝的土地退还出来,并清理完毕,只等按刘*宽的要求进行土地平整。由于刘*宽一直未提出平整意见,目前正在协调如何恢复土地原状等事宜。
【网民留言】
省长你好!我是郯城县郯城镇北关三街,一普通农户,我村村民吴青松在基本农田盖房出售,致使我家地块无路可走,无法耕种,我已上镇土管所,县国土资源局反映,他们告知,盖房已成事实,无法采取措施,具我查询,基本农田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老百姓纷纷效仿,在耕地盖房,后果将很严重,恳请您重视此事,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在基本农田内盖房出售问题,临沂市政府责成郯城县政府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私自在基本农田内盖房的地块位于郯城街道北关三村村西北,北环路北侧,面积0.9亩,现状地类为建制镇,规划性质为城镇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是村民吴*松的承包地。1996年,北关三村村委调整土地,村民程*华和吴*松承包地地块东西紧邻。该地块地势南高北低,机井在地块北头,多年种植水稻,南头地势高无法浇灌。村民程*华之父程*德与吴*松经过协商,将该地块调为南北两节,地块北节由程胜华之父程*德种植,南节由吴*松种植。由于地势高无法种植水稻,1998年,村民吴*松在该地块建设养猪场,占地东西15.2米,南北40.1米,面积609.52平方米,村民程*德和吴*松协商,村民程*德收、种作物皆走吴*松养殖场院内进出。2000年11月,根据郯城县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有关规定,村民吴*松按照法定程序补办了用地手续, 郯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证号为郯集用(2000)021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用途为养殖。2011年12月,村民吴*松为扩大养殖规模,在该养殖场南侧建设砖瓦房4间,占地长15米,宽8米,面积120平方米,准备用于养殖肉鸽。现因身患重病,直到现在门窗还未安装,也未养殖。反映村民吴*松在基本农田内盖房出售问题不属实。
2013年7月5日,县国土局将调查落实情况向反映人进行了反馈。反映人称,被反映人吴*松建房后致使其无路可走,希望通过调解达到双方满意,如果调解不成,反映人程*华将以吴*松妨碍其通行为由,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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