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长:扶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政策扩展到城乡
原标题:为退役士兵高质量就业创造条件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转发12个部门《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本报记者就广大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专访了民政部部长、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立国同志。
党政军12个部门联动经过20个月磋商
配套文件突出可操作性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时度势,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复学、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
《条例》规定比较原则,如何执行、落实还需要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推进。比如,《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等四类重点对象由政府安排工作,由于指令性安置与市场就业机制的矛盾依然存在,如何确保岗位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再比如,《条例》规定对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等优惠,也需要进一步明晰细化。
为确保《条例》有效落实,新旧安置制度平稳衔接,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民政部、总参谋部牵头,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党政军12个部门,从2011年10月到2013年5月,经过20个月反复协商、共同努力,在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化、可操作的政策意见。
《意见》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对于保障改革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落实、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吸引适龄青年参军服役,均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有6项具体体现
配套文件含金量较高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是近20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突破较多的一个文件,从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4个方面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6项体现:
扩大了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扩展为城乡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增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由原来的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接收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创新了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学习深造。
规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的保障措施,明确指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强调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与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发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士兵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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