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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中学回应“转捐门”:为使善意不被践踏

2013年07月18日 06:54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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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聊城中学回应转捐门:为使善意不被践踏

早前报道:贫困家庭获捐31万25万却遭转捐当地慈善总会

山东聊城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对此,《人民日报》报道“他们做的,让逝者难安,让聊城蒙羞”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此前,5月31日,聊城文轩中学曾在当地党报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回应“捐款门”,这份回应中,文轩中学称自己是“受害者”,公布实际情况“可能会伤害他们(受捐人)”,并称自己“问心无愧”。

募捐31万元只给家属6万遭质疑

《人民日报》报道显示,闫淑青是聊城大学大三学生,两年前查出尿毒症,辗转多地求医,等待肾源进行移植手术。3月13日,闫淑青的亲弟弟闫森,因急发脑出血住进医院。在得知闫森没有生还的希望后,闫森父母同意孩子身故后捐献器官挽救他人生命。除了将一个肾脏移植给姐姐外,另一个肾脏、一个肝脏共挽救了两个人的生命,两个眼角膜使两名患者重获光明。

考虑到这个家庭的不幸,闫森生前就读的聊城市文轩中学开展了捐款活动,短短几天募得31万元。

然而,捐款的最终去向却令人匪夷所思。5月28日,闫淑青的父亲闫玉房突然收到一封文轩中学发来的快递,被告知在分两次给闫淑青支付6万元治疗费后,剩余25万元善款全部捐赠给聊城市慈善总会。

对此,聊城市文轩中学前后说法矛盾。人民日报报道,3月26日,学校把正处在丧子悲痛中的闫玉房叫去,和他签订一份《捐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目前闫淑青只做完器官移植手术,将来还要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治疗未完,花钱不止,学校“目的”又如何“达到”?

学校:是受害者 “为使善意不被践踏”

记者注意到,此前的5月31日,聊城文轩中学曾在当地党报《聊城日报》回应记者提问时表态,自己是“受害者”。

这篇见诸报端的文章题为《聊城文轩中学首次回应闫森捐款事件》,报道中,聊城文轩中学以“受害者”的姿态,接受了当地日报、晚报记者的联合采访。

学校在回答当地记者“怎么对待这笔捐款的态度”时表示,“闫森父母对我们说了这么多不好的话,造成很坏影响,但我们没说过他什么。闫淑青住院后,得到社会各界捐款很多。”

文轩中学甚至还表示,“就在5月22日晚上,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播出的节目让我们倍感痛心……这期间他们(受捐人)还多次带领记者到学校和市教育局讨说法……”

“ 我们接下来严格执行了家长委员会的决定,尽快把善款处理好,使我们的学校还于宁静,使善意得到弘扬,而不是得到践踏。”

学校:“给他们是给,给慈善总会也是给”

在文轩中学下发的《爱心倡议书》中,对于闫家的情况是这样叙述的:“闫森同学父亲是原聊城酒厂的下岗工人,患有糖尿病;母亲无业,家庭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去年,上大三的姐姐因查出尿毒症被迫休学一年,目前每周透析两次,已花去40余万,家庭情况十分困难。”

但善款被转捐后,文轩中学给出的说法却是,“家长委员会不是刁难他们,不是不想把善款给他们,给慈善总会是给,给他们也是给。”

文轩中学表示,“我们学校仅是善款的执行者,全体师生及全体家长才有权决定善款的用途。”

“家长委员会上我们提供了几种解决方案,全体家长一致同意采用如下方案:鉴于闫淑青已出院,我们的捐款目的已达到,根据《捐款协议书》第六条:“如捐款目的达到后,捐款还有剩余,则甲方全部转移给红十字会,以服务于社会”。

“鉴于此我们全体师生代表及家长委员会代表决定把剩余款项251619.04元,全部捐献给聊城慈善总会。”“学校范围内捐款,在学校校报上都刊登得十分清楚。我们让家长和学生知道,这是对捐款者负责。”

文轩中学还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确需改变捐款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这意味着只要家长委员会同意转给慈善总会是可以的。”

律师:学校做法涉嫌违法

对于沸沸扬扬的“转捐门”,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会员刘传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的行为有问题,也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捐款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是有条件的,即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和家庭。在目的没有达到、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赠与不能撤销。”刘传国解释说。

目前,受捐助者家人已经表示将提起上诉。一场源于爱心救助的慈善行动,为何最后要对簿公堂?在这场沸沸扬扬的“转捐门”中,学校、家委会、受助家庭、红十字会、慈善会分别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究竟谁在践踏善意,记者也将继续调查。

 
[责任编辑:初晓芳] 标签:聊城 善意不被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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