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庭长谈龙江镉污染案:有必要从重量刑
原标题:惩治污染犯罪 保障环境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广西高院院长罗殿龙和当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黄列格高度重视,要求高院刑二庭要必须及时跟进,适时挂牌督办,确保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相关刑事案件,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7月16日,该系列案在三地一审法院同时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为建设“美丽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此,记者采访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敏。
问:这次三地同时宣判龙江河污染事件,在定罪量刑方面做了哪些扎实工作?
答:污染环境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原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八)》将犯罪构成要件作了调整,因而罪名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因此,不同于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特别是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入罪标准。如在本系列刑事案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厂私设暗管利用溶洞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再如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暗管或渗井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但其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致使该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经济损失达2450余万元,已超过入罪“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到入罪依据。所以,两高的司法解释易于操作,将在今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发挥更大的作用。
至于量刑,当地法院结合当前环境违法现象,认为有必要出重拳、用重典,综合运用经济处罚、人身自由处罚等手段,达到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所以,各地法院在依法保障各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四个典型污染环境案例等相关判例,审慎分析证据,认真查实犯罪行为,依法认定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对各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
问:这次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污染企业作出了罚款100万元的处罚,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方面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2450余万元,作为该次事件中的犯罪单位,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所以当地法院具体考量了其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作用及罪责作出罚金100万元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另一方面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理应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榜样力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其犯罪行为在经济上予以重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所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规定进行处罚。
问:这次涉案的污染企业和个人有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溶洞等排放有毒物质的,是否达到了严重污染行为?是否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答:本案涉案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及后果已达到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入罪标准,当然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至于是否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我们看到两高上述司法解释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450余万元,应认定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问:2013年6月19日开始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指导我们审理这起案件时起到了什么作用?
答:两高新出的司法解释为本系列案的审理解决了四个问题:一是明确了“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二是解决了何为“有毒物质”的问题;三是解决了入罪标准问题;四是认定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情节问题。
问:对于这起案件,涉及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领导失职和受贿行为,您有何司法建议或忠告?
答:在本次龙江河镉污染系列案件中,共有三个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环保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该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还因收受监管企业所送贿赂构成受贿罪。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我们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必须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清醒认识,并加以高度重视。要把防治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前,不要等到出事后才想到防污工作的重要性,真到那时就一切太晚了。
二是必须廉洁从政,坚守底线。事实上,环境监测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很多时候新闻记者都可以通过走访、深入污染地区查找到污染源,相关监测部门没有理由查不到。所以,不是查不到,而是想不想查、敢不敢查的问题。如被告人曾觉发并不是没有发现污染隐患问题,而是发现了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是作为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变发展思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经济建设。对一些污染严重、耗能过高不符合持续发展要求的企业,该关停的坚决关停,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破坏我们生存的环境。
■背景资料■
龙江河污染事件回放
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时间正值农历龙年春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广西随后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污染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部、监察部组成的国务院工作组抵达柳州,对镉污染事件展开调查。经查,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和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两家企业与龙江河污染事件有直接关系,并对与污染事件有关的责任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涉及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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