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患精神病地铁寻衅滋事 被强制医疗
原标题:男子患精神病地铁寻衅滋事被强制医疗
人民网北京7月3日电(杨孟辰)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就被申请人杨某寻衅滋事一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2013年7月2日,经法院决定,对杨某强制医疗。此案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病情复发,地铁站寻衅滋事
杨某在十七八岁时因升学考试成绩不理想、家庭困难无法继续上学而产生心理问题,进而患上了精神疾病。因其出现行为紊乱,杨某的家人就将他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杨某病情好转并在治疗期间结识了其妻子。二人病愈后回到老家,但生活境况并没有好转。
2012年,杨某所住的村子开始翻盖楼房。杨某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对所住房屋进行翻盖。而这引起的心理压力导致了杨某精神疾病复发。2012年年底,杨某带母亲来北京向亲戚筹钱盖房,走到地铁站时突然病发,意识模糊,并与母亲走散,这更是促使杨某病情恶化。他反复出入地铁站口,不断向他人询问如何乘坐地铁。之后他情绪暴躁,大声吼叫,并将站口停放的车辆砸坏。晚上11点,地铁站关门后,杨某又毁坏地铁站的栅栏门进入站内,并将站内设施毁坏。
认真审查,提请强制医疗
2013年3月1日,杨某一案被移送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经鉴定,杨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复发状态,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杨某砸坏他人车辆,损毁地铁站设施,造成损失共计价值5万3千余元,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虽然杨某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无意识状态,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综合考虑,向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保障人权,注重释法说理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于此案是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强制医疗案件,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对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
确保强制医疗程序严格合法进行。经案件承办人了解,杨某的父母患病无法来京,妻子也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子女尚未成年,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妹妹在外打工,而且无经济能力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证审查程序严格合法进行,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为被申请人杨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前往医院会见了杨某,并向医院了解杨某的居住、治疗条件和环境,确保强制医疗程序严格依法履行。
注重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由于强制医疗程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特别程序,社会大众包括被申请人杨某的家属对此程序并不十分了解。因此,承办人在对该案进行审查时,一方面加强对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化解被申请人家属疑虑;另一方面通过与杨某被临时约束的医院协商,积极安排家属与被申请人的通话、探望,确保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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