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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称可避免人情案

2013年07月03日 11:0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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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将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称可避免人情案

死刑复核、热点案件是否网上“晒”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详解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7月2日电(记者杨维汉)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已开始实施。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日前,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此网站集中公布。

死刑复核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裁判文书如何上网?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如何避免泄露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日就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保障知情权公开受监督

问:最高法院为何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答: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借助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扩大司法公开的覆盖面,具有操作简便、及时快捷、成本低廉、即时互动等一系列优点。人民群众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进行搜索和阅读,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这种做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每一份文书都将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就必须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主动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等选择性公开

问:最高人民法院的哪些裁判文书会在网上公布?

答: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附带性工作,也不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日常工作,一项重要的法院工作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上网公布,并非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才上网,也并非优秀的裁判文书才上网,而是将上网公布作为针对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要求固定下来。

有指导意义死刑复核案件、热点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应上网

问:死刑复核案件、热点案件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公布?

答: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选择其中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进行公布,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下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同时,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裁判文书不能上网

问:裁判文书有没有不能上网公布的例外情形?

答:暂行办法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上网公开的例外情况。首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所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允许公众查阅,自然也不能够将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布。

考虑到保密原则是调解的内在要求,从尊重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调解书和同意当事人撤诉的裁定书一般不应上网公布。暂行办法规定,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暂行办法,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案件承办部门经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文书上网前进行技术处理隐去个人信息

问:如何避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时泄露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答:处理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必须妥善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文书上网公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个人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其他信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以“某某”代替,其他相关信息也予以隐去。

这些内容涉及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隐私和不宜公开的秘密,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带来某种损害。这些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应当受到保护。当然,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应当保证文书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要与裁判文书原本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裁判文书 避免人情案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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