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救灾应急预案 死亡超20人启动一级响应
原标题:因灾死亡超20人启动一级响应
因灾死亡20人以上,将启动一级救助应急响应。昨日,记者从民政局了解到,自即日起青岛市实施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救灾应急预案》)。
凡在青岛市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根据规定,青岛市设立四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Ⅰ级救助应急响应:1、因灾死亡20人以上;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Ⅱ级救助应急响应: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或60万人以上。Ⅲ级救助应急响应: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或40万人以上。Ⅳ级救助应急响应:1、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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