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正案二审:企业排污按日计罚 罚单无上限
■解读
按日计罚突破百万元最高罚单
宁夏3家大型药企污染环境,10年未解决,环保部门罚单开到“手软”,仍管不住偷排偷放;松花江水污染,对污染者开出最高罚单100万元,然而治理污染却需投资100多亿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按日计罚”是很大突破,也是各国通行做法,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全国律协王霁红认为,“按日计罚”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制度,美国环保法中就有按日计罚的规定,不仅是违法行为持续期要按日计罚,违法后治理不到位期间也要按日计罚,罚款没有最高限额。
应对企业和责任人实行“双罚”
有部门也提出,环境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部分企业“不怕环保监察、不怕行政处罚、不怕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这与相关法律责任过轻相关。应对违法排污企业从发现排污到终止排污期间,以日为单位累计罚款,增加违法成本。
一些发达国家对违法企业的追究更偏向于对人的处理,而我国对于环保违法的追究往往偏重于企业。实际上,对企业负责人的追究往往比对企业的罚款更加有效果,应该实行“双罚制”,环保部门不仅要对企业罚款,还要对企业负责人罚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问责官员
官员八行为可引咎辞职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但在这么多的环保法规重重监管下,我国环境问题仍日益严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甚至是不作为,纵容污染。”汪劲直言不讳。
相比较于此前对环保部门官员原则性的罚则,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有8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官员违规行为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5.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6.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7.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解读
关键在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
原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曾表示,近年来,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现行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多数意见认为,实践中环境重大事件的频发,突出了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多部门治理,人为分割,无人对环境质量真正负责,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建筑扬尘污染由建设部门负责,但这两个方面都没有管好。
也有观点认为,实践中,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关键是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进行环境绩效考核,将环境绩效与政府官员的升迁挂钩,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这样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也能够迎刃而解,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社会热点
借暗管渗坑渗井排污可追刑责
有媒体披露一些地方企业非法向地下排污,成为民众关注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照草案二审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养殖场处理畜禽尸体禁污环境
今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出现大量漂浮死猪的情况,一度引发社会对畜禽尸体处理的关注。草案对畜禽尸体等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指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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