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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首次对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作出程序规定

2013年06月22日 08:1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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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 中央首次作出程序规定

南都讯 据南都记者从多个国有企业得到的消息,经过多年试点,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组部、国资委的指导意见,首次对国企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表现形式。

目前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情况如何?政治核心作用应当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在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党组织并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中心和权力中心,很难有效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而如果董事会、总经理、党组织三者关系处理不好,将导致权责不清,降低决策效率。

首次明确国企党组织参与决策程序

据南都记者了解,按照最近下发的指导意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即领导层架构、参与决策的领域和程序。

在领导层架构方面,《意见》延续了此前双向交叉任职的规定,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要参与经营层面的运作,作为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等也可以进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层。

《意见》还明确,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情形共分为3类,一是干部的选拔、考核;二是企业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改革重组问题;三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此外还包括关系到职工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措施。

《意见》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它首次统一和明确了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问题。意见规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党委或党组应首先开会,然后由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非党委成员沟通;在开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时候,参加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党委成员在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后,要向党委反馈决策结果;如果党委发现有不符合国企责任的行为,要向上一级党委报告。

按照国企党组织的发展现状,中共中央出台该《意见》有其针对性。四川省某电力企业人士表示,党组织作为国企的政治核心,“参与重大决策,一直在强调,但参与的内容、形式、方法、途径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各企业党组织制定了参与决策的制度,但“宣传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原则性要求多,纲领性要求少”,而且与《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文件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内的地位被一些学者视作重大的政治问题,但即使在中央企业中,该问题也还没有规范统一的模式。根据中国兵器工业集团课题组2013年3月的一份报告,在117家中央企业中,建立规范董事会的有51家,其中19家存在党组,32家存在党委。而他们为解决上述矛盾,产生了各种模式,如神华集团,对分别应由党组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进行了区分,党组决定的主要是政治领导、干部管理等问题。中国电子科技集团规定,董事会和总经理决策事项中凡同时属于党组管理权限内的,应首先经党组审议或审定。

国企领导体制仍需破解权责不清难题

自1978年开启改革大幕以来,随着中央政策的变化,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几经变化。1980年代初,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向“厂长(经理)负责制”转换,但随之而来的党组织弱化、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无法落实等问题,引起了中共中央注意。于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的提法贯穿了上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期的近20年时间。

进入新世纪,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2009年8月,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公司治理结构。

虽然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经过了多次调整,不过,在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党组织权限如何,尤其是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如何,中共中央此前的文件并没有给出答案。此次下发的《意见》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试图加强党组织在企业决策中的影响力。

然而,《意见》可能起到的实际效果,业内人士和学者有各自看法。在国企系统某官员看来,《意见》还没有解决董事会、总经理和党组织的权责明晰问题,存在决策主体之间的冲突。

该官员表示,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多数委员的意见就是党委意见,即集体决策、集体负责;董事会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个人可以保留意见。“董事对董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要付连带责任,除非表达了明确的反对意见。这样一来,如果(参与党组织的)董事根据党委的决议,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那么最后的责任谁来负?”

此外,该官员认为,决策效率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决策前党组织先行开会,然后召开董事会,会不会降低决策效率?党组织和董事会可不可以同时开会“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此外,国有企业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共中央的方针参与决策,是否有损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这些问题都有待解答。

南都记者 杜强 发自北京

 
[责任编辑:史辉] 标签:意见 重大决策 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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