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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女子手抓男子下体致其死亡 一审被判无期

2013年05月29日 17:46
来源:南海网 作者:刘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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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口女子手抓男子下体致其死亡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南海网海口5月2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嘉珮) 海口一女子邓某因停放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用手猛抓一名男子下体,最终致其阴囊致剧烈疼痛引起神经源性休克死亡。今天,海口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邓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女,1971年出生,农民;被告人邓某国,男,1977年出生,个体户。

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邓某与丈夫方某到海口九村小学接孩子放学时,将电动车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上贤村李某家经营的店铺门前。因李某的姐姐认为方某停放的电动车影响生意,双方随后发生口角。店里的李某见状走出来帮忙,双方相互推搡并扭打在一起。

在推搡过程中,邓某持一张木凳乱打,打中了李某的前额。此时,被告人邓某的弟弟邓某国路过此地,见状后也冲上前持一张木凳及用拳头帮邓某殴打李某,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倒在地,双手紧紧抓住李某的睾丸不放达数分钟,直至李某疼痛休克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外力作用于阴囊致剧烈疼痛引起神经源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本案由琐事纠纷引发,邓某实施的致死行为属临时起意,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与事先预谋犯罪、严重犯罪案件有所区别,鉴于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邓某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史辉] 标签:海口 男子下体 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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