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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2013年05月09日 07:4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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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试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本报济南5月8日电 记者姜东良通讯员马丽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某水泥厂,因不服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张某的工伤认定,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行政案件过去应由山亭区人民法院受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以后,该案目前由滕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据了解,这是山东法院试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以来受理的首例案件。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决定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以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报请中院决定,由中院指定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当事人以集中管辖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或集中管辖法院不处理为由而直接向中院起诉的,中院可指定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据悉,此次集中管辖试点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试点法院辖区内基层法院的立案窗口将摆放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告知书,集中管辖法院会及时排期开庭,还将努力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审理案件,尽可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

 
[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试点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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