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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版“罗彩霞”案开审:托人找工作档案被改

2013年04月17日 14:05
来源:央视网 作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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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6年,从湖北中医院毕业的吴文荣找到了在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老乡吴汝胜帮忙找工作,但却无果而终。2009年5月初,吴文荣回家咨询办理养老保险时,发现自己的档案资料在11年前被他人冒用,而冒用者竟是那位受托老乡的女儿。

四月的山东济南,柳絮漫城。被称为山东版“罗彩霞”的吴文荣(曾用名“吴卫荣”),心情就像这漫天飞舞的柳絮一样纷乱。1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提审她被冒名顶替侵犯姓名权一案。她说,这一天,自己已经盼了好久。

湖南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被他人冒名顶替录取,这一事件在2009年轰动全国。因为相似的遭遇,吴文荣被称为山东版的“罗彩霞”。她当年委托同村老乡帮忙找工作,无果而终,之后一直在省城打工摆摊,一个偶然的机会,却吃惊地发现,在家乡的医院有另一个“自己”11年前就开始拿着工资,享受保险。之后,她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一份面目全非的档案引出真假“吴卫荣”

今年40岁的吴文荣,是山东省鱼台县清河镇吴庄村人,出生于1973年9月25日。

1996年,从湖北中医院毕业的吴文荣(因被假冒的是“吴卫荣”姓名,文中根据需要称吴卫荣),一边在鱼台县张黄集镇卫生院实习,一边等待就业机会。为圆“白衣天使”梦,家人找到了在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同村同姓老乡吴汝胜帮忙找工作,但却无果而终。11年来,她一直在省城打零工、摆小摊度日。2009年5月初的一天,吴文荣有了惊人的发现。当她回到老家咨询办理养老保险时,有人告诉她,自己的档案资料在11年前已被他人冒用,而冒用者竟是那位受托老乡的女儿。

“经过查询,我才知道,自己十年来竟一直在鱼台上班”,吴文荣告诉记者。她在向鱼台县人事局询问档案情况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在鱼台县中医院,而且每月都在领取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得知这一信息,吴文荣如五雷轰顶。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自己的档案已被改得面目全非。比如,原来档案上父亲的名字被改为了“吴汝胜”,自己的名字后面被注明“曾用名吴丽丽”,而且有的表格上连照片和身份信息也换作她人。“吴汝胜”、“吴丽丽”,当这两个熟悉的名字映入眼帘时,吴文荣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联想到当时发生的“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她说,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命运可能十多年前就已经被改变了。

在吴文荣向记者出示的相关档案材料上,修改的痕迹非常明显。《聘用干部审批表》等材料显示:“吴卫荣”从1998年4月即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作为一名聘用干部录用为“医士”,后又于2003年调至鱼台县中医院,2007年被除名,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和工资。与此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吴丽丽用真名一直在鱼台县人民医院外科手术室任护士(临时工),正常上班拿工资。

但让人感到蹊跷的是,在这些档案材料上,“吴卫荣”和“吴丽丽”被作为“姓名”和“曾用名”换来换去,资料信息漏洞百出。更奇怪的是,真正的吴卫荣在济南打工摆摊,一天也没有上班却的“吴卫荣”却在吃着空饷,享受着福利,还被聘干、续聘。

回想到当时找吴汝胜帮忙找工作时,自己把档案曾交给了他,吴文荣认为,有人冒名顶替了自己,她要维权。

“判赔5000,却要支付8000元诉讼费”--冒名顶替未获法院判定

2009年,吴文荣以侵害姓名权为由,将吴汝胜父女、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鱼台县中医院、鱼台县卫生局与鱼台县人事局一起告上法庭,提出30万元的经济赔偿和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鱼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吴文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吴文荣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吴文荣1996年7月大学毕业后,托同村吴汝胜帮忙安排工作,随后吴文荣将其个人有关材料交于吴汝胜。1997年鱼台县卫生系统内部聘用一批职工子女就业,吴汝胜为了能使吴文荣顺利被聘用,便在吴文荣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曾用名栏内填写上其女儿吴丽丽的名字,将吴文荣的照片更换为吴丽丽的照片,家庭主要成员改成了吴丽丽的社会关系,并据此填写了吴文荣的聘任干部履历表,贴上吴丽丽的照片,出生日期栏内为1975年2月26日。1998年4月24 日经审批,吴文荣等部分卫生系统子女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聘用。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向吴文荣颁发了报到证,但由于各种原因吴文荣等人均没有报到上班,但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金至2004年6 月。2004年6月吴汝胜将吴文荣的工作关系转到鱼台县中医院,但没有通知吴文荣本人。鱼台县中医院从2004年12月起至2007年4月止每月向“吴卫荣”名下发放工资,均被吴汝胜领取,共计15166.78 元,后被鱼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缴。2007年5 月,鱼台县清理所有单位空挂人员,“吴卫荣”工资被停发。

法院审理认为,吴汝胜改动吴文荣的档案,虽然增加了吴丽丽的相关信息,但无证据证明吴丽丽共同参与或共谋,且吴丽丽的工作关系、个人档案均与吴文荣无任何联系,也不存在盗用、冒用吴文荣的姓名、档案顶替参加工作的事实。因此,吴文荣起诉吴丽丽侵犯其姓名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汝胜未经吴文荣同意擅自改动其学历档案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吴文荣的姓名权,鉴于其行为是为了帮助吴文荣落实工作而采取的,且并未因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决吴汝胜向吴文荣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吴文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至于吴文荣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认为,只是在医院空挂劳动关系,吴文荣并未付出实际劳动,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依据。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吴文荣难以接受。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法院判决吴汝胜支付给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而仅两审案件受理费吴文荣就承担了8000元。赢了官司的吴文荣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省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责任编辑:管晓萌] 标签:罗彩霞 吴文荣 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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