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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村委会和社区兴办幼儿园

2013年04月16日 14:03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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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4月15日讯(记者赵云龙) 《山东省幼儿园管理办法(草案)》发布后,面向社会开征民意。济南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网,对该草案中的任意一条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此前,山东省在幼儿园管理方面适用的法规,一直是山东省政府于1991年8月23日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20多年前出台的这一法规已不适应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为此,山东制定了《草案》。《草案》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将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草案》适用于山东省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今后,山东省学前教育拟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其中,省、设区的市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监督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幼儿园管理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则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和管理责任。另外,为增加全省幼儿园数量、满足幼儿的学前教育需求,我省还拟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举办幼儿园。

 
[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草案 学前教育 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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