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约10% 又涨百余元
原标题:最低工资标准又涨百余元
潍坊历年最低工资
我市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前两档,平均增幅约10%
潍坊新闻网3月4日讯3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自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诸城市、寿光市,月最低工资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15元,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13.5元。当天,记者还对市民关心的加班工资另行计算、异地用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等问题咨询了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
全省分三档调整
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近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调整了2014年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后,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1350元、1200元三档,分别提高120元、130元、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三档,分别提高0.5元、1元、1元。
我市执行前两档
据了解,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2013年3月1日起,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等用人单位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12年的1240元调整为1380元,增幅为11.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12年的13元调整为14.5元,增幅为11.5%。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等用人单位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12年的1100元调整为1220元,增幅为10.9%;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12年的11元调整为12.5元,增幅为13.6%。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后,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前两档。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档标准: 月最低工资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15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13.5元。
这也是我市2010年以来连续五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与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我市今年执行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20元;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30元,平均增幅约10%。
加班工资另行支付
据了解,按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需特别指出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指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需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常见问题
问题1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享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问题2
计件工资一般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3
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低于最低标准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缺勤、请病事假、旷工,或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其到手工资就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旷工或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对迟到早退等现象,也可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4
单位亏损不能成为“零工资”理由
即使用人单位实行提成工资制,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单位亏损,劳动者也不能每月只拿很少的工资或“零工资”。
问题5
赔偿损失后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企业对于违纪员工罚款至少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处理程序符合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不能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即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6
遵循实际履行地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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