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一商户用工业香松加工猪头获刑
用工业香松“美容”猪头 宁阳一商户被判刑六个月。
中华泰山网1月9日讯(记者秦雷 通讯员 王超 邵飞 孙守泉) 个体佳肴业户洋勇(化名)在加工猪头、猪蹄等时,因不容易清除猪毛,影响了销售收入。后来他用工业松香去毛加工佳肴,向市民销售,不料东窗事发获刑。
7日,35岁的个体佳肴业户洋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负责侦办此案的宁阳县公安局堽城派出所民警孙洪涛介绍,公安部启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后,警方广开渠道、寻找线索、主动出击。2013年10月29日,民警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个体佳肴业户洋勇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松香加工猪头、猪蹄等下货,警方当场查封收缴了这些对人体有害的佳肴。
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洋勇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犯罪嫌疑人洋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2012年以来,洋勇在加工猪头、猪蹄等下货时,因根毛清除费时费力且不易清除彻底,影响了销售收入。为解决这一问题,他绞尽脑汁。一个偶然的机会,洋勇听说用工业松香加工能根除彻底,但工业松香加工的肉制品对人体有害。在明知工业松香加工佳肴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洋勇仍购来工业松香,偷偷在家加工佳肴。
据了解,工业松香在高温作用下会进入禽畜肉类扩张的毛孔内,人一旦食用这些肉类会损害人体的肝脏和肾脏,松香在反复加热使用后,毒性更强,严重的可能致癌。“用工业松香褪猪毛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侦办此案的民警告诉记者。依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春节前后是制售病死畜禽、假劣牛羊肉、日常消费品等高发期,民警孙洪涛提醒: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和涉食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共同保卫我们的餐桌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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