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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工资最高上涨22%

2013年05月21日 13:13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焦东 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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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烟台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工资最高上涨22%

昨天(20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来消息,根据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市政府近日发布了2013年烟台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为:以2012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工资增长的上线为22%,基准线为15%,下线为6%。

企业根据效益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2013年职工工资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上线(预警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较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或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享受财政补贴及上年度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均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重点提高工资偏低的一线职工工资

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企业应按照公示后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工资增长幅度增加职工工资,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人员)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实现普通职工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应当重点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增资幅度。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企业落实情况需年底前送交备案

企业应于今年12月底前,将企业本年度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备案情况将列入劳动监察年检。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将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并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对具备增资能力而不增加工资的企业,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职工可以推选代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责任编辑:史辉] 标签:工资增长 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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