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城乡学校教师或轮岗
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农村中小学教师质、量不足,是我省教育面临的一大难题。近日,山东省政府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下发意见提出,我省将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或实行城乡学校间教师定期轮岗支教,所有农村中小学新履职教师,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城乡教师轮岗支教活动。此外,个别确需聘用代课教师弥补临时性岗位空缺的农村中小学,可临时聘用代课教师,聘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绩效工资总量向农村学校倾斜
日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为“补强”我省农村中小学的教师力量,该意见规定,我省将在中小学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对教师实行聘期管理,并引导教师竞聘农村中小学相关岗位。
我省还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称,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支持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为此,意见提出,中小学教师若想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需要在近5年内有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
另外,我省还实行绩效工资倾斜政策,并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规定,引导和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记者了解到,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各市、县(市)区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将对农村学校适当倾斜。与此同时,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也将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农村新教师三年内到城镇轮岗
为加强县域内教师的交流,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接下来,我省将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或实行城乡学校间教师定期轮岗支教。我省规定,在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的教师,一般应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支教活动;所有农村中小学新履职教师,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城乡教师轮岗支教活动。另外,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时间每次也不应少于1学年。
据了解,我省还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探索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奖勤罚懒、优胜劣汰”。对考核后发现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将统一组织其参加脱岗培训;若该教师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将安排其转岗工作;若其不服从安排,就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代课教师聘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在我省农村,有些学科的教师资源严重不足,这一问题长时间难以得到解决。为此,意见规定,若急需紧缺学科的教师,可根据课程设置需要,有计划地从现有教师队伍中选拔一批素质较高、相对年轻并具有一定学科基础的教师进行转学科培训。而且,转学科培训分级进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同时,我省将合理配置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并建立科学的教师补充机制,确保其教师资源能够实现足额配置。为此,我省虽严禁农村中小学聘用代课教师,但若个别学校确需聘用代课教师弥补其临时性岗位空缺,也可短期聘用代课教师,但代课教师的聘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知识老化、难以胜任教学岗位的问题,我省还将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部分教师“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另外,教师“机动编制”实行教师“多退少进”的办法,通过自然减员,在5年内逐步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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