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商: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违规使用严重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17日电(记者王志)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近日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治理行动发现,经营者违规订立“不可抗力”合同条款现象十分普遍。据工商部门调查,95%以上的消费者在遭受违法“不可抗力”条款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
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检查发现,“不可抗力因素”条款违规使用主要表现为自行扩大“不可抗力因素”范畴和超出行业示范文本附加“不可抗力因素”条款两种情况。
据介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沿袭了此规定。但由于缺乏对上述条款的准确定义,部分行业打起了“擦边球”。
工商部门检查发现,济南一家汽车4S店《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有的楼盘在销售《预售合同》中约定“因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气设施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实际交楼时间延迟,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销售方确实非因“主观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但显然是自行扩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定义,将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
超出行业示范文本附加“不可抗力因素”条款。“不可抗力事件”的范畴为“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重大传染性疫情等”。济南工商部门发现,即便是存在示范文本的规制,有的企业在自己制定合同格式条款中擅自将“不可抗力”范畴进行扩大,如交通事故、景点关闭等,并作为合同附加条款强制消费者签订。一旦出现合同中所指的“不可抗力”,企业便借此予以免责。
根据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的调查,80%以上的消费者不能准确理解“不可抗力”的定义,更有95%以上的人群在遭受违法“不可抗力”条款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由于普法和宣传教育不到位,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不投诉或举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相关行业违规制定该类条款的气焰。
济南市工商部门表示,将加大对企业违规订立“不可抗力”合同条款的打击力度,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拓宽对重点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领域,加大对已制定示范文本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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