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建大型住宅小区须同步建公交设施
本报4月8日讯(记者 刘晓群)城市不断扩容,公共交通能否随之增容,这是与市民出行息息相关的问题。记者今天从市法制办获悉,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涉及公共交通的各方面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新建居住小区要评价交通影响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商业、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其中还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共交通智能化,逐步建立线路运行系统、综合查询系统、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公众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
双向六车道以上要建公交专用道
对公交专用道建设,征求意见稿也做了相关规定。城区道路建设、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公交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市区到章丘市、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的公交车辆,不得设立乘客站立区。
设立公共交通经营者诚信档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考核体系,定期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招标,延续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和撤销有关运营许可的依据之一。
对涉及众多市民利益的票价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变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核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学龄前儿童无成人监护不得乘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赤膊、传染病患者、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对侵害公共交通司乘人员、站务人员人身安全,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营运线路、站点或擅自改变班次、营运时间;公共交通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公共交通车辆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驾乘人员拒载、中途逐客或到站不停……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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