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权威专家独家简析对《旅游法》十大误解
2013年09月21日 17:23
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旅游法权威专家:独家简析对《旅游法》十大误解 简析对《旅游法》的十大误解 我国首部《旅游法》“十•一”过后将在全国实施。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旅游业界和社会上对《旅游法》却有种种误读、误解
误解七: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
简析:这是把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混为一谈了。导游服务费是指根据《旅游法》第60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人员服务费用。这是旅行社应当支付给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并且必须写在旅游包价合同里。而小费通常是旅游者因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等而在旅游团费之外,自愿付给导游人员的费用。因此,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旅游法》并未一概地禁止小费,只是明确地禁止导游人员或司机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旅游者给导游支付小费的前提是对服务满意和自愿,其性质是旅游团费以外的额外费用。这样看来,决不能把它等同于导游人员的服务费用。
因此,旅行社不能以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为由,拒绝给导游人员支付服务费用,让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同时,法律也禁止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当然,如果是旅游者因导游人员服务好而自愿给导游人员付小费,导游人员可以接受。但是,即使导游人员接受了这一部分小费,也不能代替旅行社应当合理地支付给导游人员的工资等服务费用。否则,就是对导游人员合法收益的侵害。
误解八:旅游者只有在旅游活动中“把事闹大”才能解决问题
简析:这是某些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的旅游者的误解。近年来,在旅游活动中经常出现一个怪现象:有些旅游者认为,在旅游行程中出现了纠纷,只有把事情闹大,闹出大动静来,才能引起旅游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才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否则,纠纷没人管。这是对《旅游法》相关规定的极大误读,也是法治观念不强的明显表现。通常所谓“过度维权”行为就是由此而生的。
严格地说,所谓“过度维权”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合法的权益应当以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而以超越法律规定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已经根本不再是过度维权的问题,而是违法行为了。譬如,因为航班延误而跑到飞机跑道上拦截飞机,因为酒店设置不完备或有瑕疵而故意破坏酒店设施,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本不是维权过度的问题了。尽管这些闹事者出此下策事出有因,也不能改变其涉嫌违法的事实行为。
因此,建议旅游者在旅游行程过程中,不要因服务质量差或其他纠纷或突发事件等而任意中止行程、打乱行程、赌气返回、甚至出手打人、张口骂人等,故意把小事闹大,大事闹僵,造成更多的纠纷,甚至使自己陷入违法境地。人在旅途,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不顺心之事,所以有所谓人在囧途之说。然而,那些动辙罢机、闹事、打人、骂人等行动,现行《旅游法》和我国任何法律都不支持。理智和合法的维权行为方式是:在行程途中遇到服务和合同纠纷,可以随时向组团社主张权利,向旅游投诉部门投诉,同时要特别注意保留好证据,以便为行程结束后获得赔偿留下强有力的证据。因为解决纠纷,无论调解、仲裁还是走司法程序,实际上都是在“打证据”。没有证据,即使客观事实上有侵权行为,也难以在法律事实上予以认证。因此,建议旅游者不要急于在旅游途中现场解决问题,因为这样一来,一是耽误自己和他人的行程,甚至可能会影响整个旅游团后面的行程安排;二是不可避免地还会损害其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法》第14条、72条规定,若出现这种情况,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旅游法》第15条规定,突发事件来临时,或进或退,旅游者都要配合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那种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许多因此而故意“闹事”者,事后往往后悔莫及。
这里特别提醒,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只想享受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旅游者作为一个社会活动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注意文明旅游。旅游者不能因为到了陌生环境中,无人认识自己,就任意放纵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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