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旅游法权威专家独家简析对《旅游法》十大误解


来源:中国网

原标题:旅游法权威专家:独家简析对《旅游法》十大误解 简析对《旅游法》的十大误解 我国首部《旅游法》“十•一”过后将在全国实施。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旅游业界和社会上对《旅游法》却有种种误读、误解

误解四:只要旅游者同意就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任意增加自费项目

简析:这是对《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但书”的重大误解,甚至是曲解。虽然如前所引,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就可以安排一定的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但是,不能由此而投机取巧,好像只要和旅游者达成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自己要求,就可以通过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方式,使指定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自费项目合法化了。因为《旅游法》的各项制度性规定是一个整体,在第35条第一款中已有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就是说,即使旅游者同意或主动要求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旅行社也不得以此为由而指定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自费项目,也不能从双方同意安排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中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根据《旅游法》第51条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旅行社只要接受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都属于接受商业贿赂,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即使在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把接受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视为佣金,并认定是合法的,我国旅行社领队也不得接受这些回扣,否则,依照现行旅游法规定,属于接受商业贿赂。确实也有学者对这一制度有异议,认为旅游者的购物回扣或自费项目回扣,应当视为佣金,不应定性为回扣,但这只是学理上的讨论,并未被我国法律所认可。总之,正如国家旅游局杜一力副局长所说:我们要“按法律本意行动,不做法律游戏。”对第35条第二款的理解,要参照其第一款。无论如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能从另行安排自费项目或购物中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只要从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就违背了第35条第一款和第51条的规定,属于接受商业贿赂。

当然,即使旅游者同意或要求的购物和自费项目,到哪里购物、次数多少等,应由旅游者自己选择。如果请导游带领,最好是把游客领到正规商店去购物,到合格的供应商那里安排自费项目。并且,不能带领游客到我国法律禁止的红灯区、色情场所、赌博场所等区域参加自费项目。否则,根据《旅游法》第33、34条等相关规定,也要受到责任追究。

标签:旅游 误解 简析

人参与 评论

精彩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