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李广宝夫妇离婚又复婚超生应补缴社抚费
李广宝、路荣苹夫妇均系临沭县石门镇东南埝村村民,2000年9月4日生育一胎计划内女孩,2005年8月20日生育政策内二胎女孩,为生育男孩于2005年秋天办理离婚,路荣苹将户口迁至新疆尉犁县尉犁镇买里村,2006年12月25日二人又在尉犁县登记结婚,实际二人在临沭县内常住。2008年7月18日在临沭县康华诊所生育三胎男孩,2008年10月30日新疆尉犁镇计生委向路荣苹征收了社会抚养费。2009年8月群众对其离婚又复婚异地超生的情况进行举报,石门镇计生办调查认定其违法生育属实,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有关媒体近日报道的情况,经核实路荣苹持有新疆尉犁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再向路荣苹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李广宝属本地居民,且未被新疆尉犁县人口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按临沭县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李广宝应按其违法生育上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民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路荣苹在新疆缴纳的社抚费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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