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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理性认识民间融资"阳光化"的现实意义

2013年11月27日 10:17
来源:新华网山东 作者: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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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理性认识民间融资立法的现实意义

11月22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中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地方法规,它的颁布在法律上填补了民间金融监管空白,是民间借贷法制化的大胆尝试。

条例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要强制备案,并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另外,条例取消了此前48%利率上限的规定,改为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上限,并规定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融资。

应该看到,条例确定了民间融资的法律边界,对全国的民间融资立法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有评论甚至称该条例的出台能够拯救处于困境中的中小企业。事实上,民间融资的问题显然不是简单的立法就能解决的。

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源在市场。我国金融市场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小微企业多,融资难。“两多两难”造成的金融供需矛盾,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缓解,压力蓄积到中小企业经营最困难的2011年,终于在部分地区酿成了大规模民间借贷危机。

如果“金融抑制”的大环境不改变,资金依旧是稀缺性资源,中小企业融资依旧困难重重,融资成本依然高居不下。通过民间融资的合法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对资金供给的垄断,逻辑上讲得通,实践中未必马上能走得通。

此前民间资本迟迟无法进入正规“地面”市场,并不仅仅因为其处于缺少法律支持“灰色地带”。民间融资缺少统一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也没有安全保障机制,这是限制民间资本“阳光化”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近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屡屡提速,饶是如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机制依然远未达到市场化的程度。长期身处“地下”的民间资本的市场定价,显然不是移到“地上”就能解决的。笔者认为,此前条例草案规定的48%利率上限,意在探寻民间资本的市场化定价。重归4倍基准利率后定价空间被压缩,对以逐利为目的的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打了折扣。

另一方面,立法也没有从根本上保障民间资本的安全。从多省市已设立的民间借贷登记机构看,由于该类机构多为政府推动设立,实际上是为民间借贷提供隐性担保。不过,登记服务终究不是担保公司,其不对借贷本金负责,这导致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仍较有限。

此外,虽然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制度在民间融资“阳光化”问题上进行了探索,但从根本上看,民间融资“阳光化”突破单点限制,在面上铺开,需要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的建立,不是简单的立法或设立专门监管、服务机构就能实现,需所有监管部门的合力。

从这些意义上看,民间融资立法只是迈出了微小的一步,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局,需要补的课还有太多。(孟佳)

 
[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民间借贷 民间资本 融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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